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171号建议的答复
李欣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污染物排放与转移登记制度(PRTR)的建议”由我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污染物排放与转移登记制度(Pollutant Release and Transfer Register,以下简称PRTR制度)是指由企业确定并上报其向环境所排放和转移的特定化学物质的信息,由政府部门将信息向公众公开的制度。通常各国对这些特定化学物质并不设定排放标准。PRTR制度设计的目的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二是收集污染物排放信息,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基础数据,三是通过企业之间排放信息的对比,促进企业加强自律,减少排放。
我国虽未采用PRTR制度,但通过推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等制度措施,保障公众知情权,鼓励社会监督,促进企业自律。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我部2014年12月发布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令”)要求,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重点排污单位应通过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存在不公开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2016年5月,我部配合发展改革委发布《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第38号令),要求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公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名称、数量、用途,以及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信息。
目前,北京、河南、内蒙古等省(区、市)已经建立统一的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公开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辽宁、四川、上海三省(市)正在筹建全省统一的公众服务平台,计划将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内容整合在其中。31个省级环保部门(包括新疆兵团,不包括西藏)均在其门户网站建立了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平台,集中发布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虽取得积极进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缺乏统一的环境信息公开平台。31号令规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信息专刊、广播、本单位公示栏等方式进行环境信息公开,但其中大部分公开方式公众及监管部门均难以查询,特别是对公开的历史数据无法检索追溯,致使环境信息的公开效果大打折扣。二是未确定统一的重点关注化学品清单。31号令提到的排污信息包括企业的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规定了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包括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重金属等,但均未制订统一的重点关注化学品清单。三是缺少技术支持文件。特定化学品的污染物排放与转移数据主要通过实地监测、排放系数、物料衡算、工程计算等方法获得,但目前还缺少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计算指南等支持文件。
结合您所提建议,下一步我部将重点从以下几方面推进该项工作:
一是建立环境信息公开统一平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统一平台,集中发布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的要求,建立国家统一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平台,重点排污单位在该统一的平台上公开环境信息。
二是编制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7年底前公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的要求,我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开展了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制定工作,将于2017年底前公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涉及列入名录内化学品的生产使用企业,将重点要求其填报污染物排放与转移信息。
三是编制相关技术指南。选定若干重点行业和有毒污染物,制定和完善相关技术指南,先行试点,指导企业通过排放系数、环境监测、物料衡算、工程计算等方法填报有毒有害污染物向环境排放和转移的信息。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