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4232号(资源环境类267号)提案答复的函
刘明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改善环境、治理雾霾的五点建议的提案”由我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正如您所指出,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和能源资源消耗的持续增加,大气污染防治的压力还会继续加大。当前,必须针对国际新形势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更加积极的政策和措施,坚持不懈地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您所提意见和建议对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关于调整激励惩戒机制,促使各级干部重视雾霾治理
改革考核评价制度,将大气污染治理效果纳入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建立健全环境目标责任制,对于推动地方各级领导干部采取有效措施治理雾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制度,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2013年中组部《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提出,要突出科学发展导向,完善政绩考核评价指标,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提出确立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考核体系,明确将大气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要求,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2016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均要求健全政绩考核制度,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责任制,强化党委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
近年来,我部积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体系研究,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等重要改革任务的部署,配合中组部等部门研究提出了中长期改革实施规划建议,会同发展改革委、中组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制定了《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将空气质量纳入考核指标。按照《大气十条》要求,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制订了考核细则并实施年度考核,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2014年和2015年考核结果已报送中组部,作为对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组织实施好《大气十条》落实情况等考核,充分发挥考核的引导、激励和约束作用,推动党委政府环保责任落到实处。
二、关于调动市场力量治理雾霾
国务院宏观经济部门高度重视通过政府与社会合作(PPP)模式建设和运营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吸引社会投资环保产业是其重要内容之一。2014年以来,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在环境综合治理等领域大力推广PPP模式,出台了一系列指南文件,完善了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等配套办法,一批项目正在逐步落实。目前,财政部正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精神,助推更多PPP项目落地实施。发展改革委也正在会同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从推行市场化环境治理模式、构建市场化多元投融资体系、实施有效激励政策、建立有效监管和执法体系、规范市场秩序、强化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努力加快环境治理市场主体培育。
排污许可是明确企业环境权责,引入市场力量保护环境的重要基础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排污许可制衔接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管理制度,融合总量控制制度,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排污许可证是排污权的确认凭证、排污交易的管理载体,企事业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基础上,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可按规定在市场交易。同时,排污许可证也是企业环境责任书,是明确环境管理第三方责任的基本依据,是推进环境治理服务市场化的基础文件。目前,我部正在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抓紧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
下一步,我部将加快排污许可制度建设步伐,扩大涵盖范围和类型,积极配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中央预算内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保障和使用机制,健全政府绿色采购、PPP、建设-运营-移交等多种模式运行机制,带动地方和社会力量投入环保领域,吸引更多资金投入大气污染防治。
三、关于运用法治化手段治理雾霾
2015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增加专章,对重污染天气应对作出详细规定。同时,还加大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和力度,提高罚款上限,增加、细化按日计罚的行为,明确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2015年以来,各级环保部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一是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开展联动执法2万余次,联合整治突出问题7500余个。二是2016年各地环保部门针对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生物质发电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以及京津冀燃煤煤质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先后检查各类企业近4万家、查处一批环境违法案件。三是2016年10月-12月,环境保护部开展8次共计37天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督查,检查各类企业点位1923处,发现各类问题525个,督办突出问题114件。四是2017年环境保护部从全国抽调5600名环境执法人员,对京津冀“2+26”城市开展为期一年的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重点督查“散乱污”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情况,截至5月底共督查企业16438家,其中约70%存在问题。
下一步,我部将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是严厉查处超标排放、偷排偷放等行为,依法关停取缔违法“散乱污”企业;二是落实大气污染网格化监管措施,继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和全面达标排放计划;三是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四、关于保持治理雾霾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为贯彻落实《大气十条》,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我部积极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多项长效监督机制:
一是明确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按照《大气十条》的要求,我部制定考核办法,明确各省(区、市)每年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并作为考核依据。
二是细化任务分工。《大气十条》发布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对各项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各部门根据分工制定落实方案,并由国办督办落实。目前,《大气十条》22项配套政策措施全部出台,各地各部门全力贯彻落实,取得明显成效。
三是开展污染物来源解析。2014年以来,环境保护部会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组织北京、天津等35个城市开展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研究,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传输通道城市建成颗粒物组分监测网,为进一步摸清污染成因和来源夯实基础。
四是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全国338个城市1436个国控站点实现空气质量数据实时发布。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目标改善预警制度,定期向各省(区、市)政府通报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变化情况。京津冀及周边地区1239家企业“高架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现实时监控。
五是开展中央环保督察。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名义开展环境保护督察,督促各地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快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全面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大气十条》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落实目标责任,出台配套政策,取得积极成效。2016年,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年均浓度为47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6.0%;PM10年均浓度为82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5.7%;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78.8%,同比提高2.1个百分点;重污染天数比例同比下降0.6个百分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PM2.5年均浓度较2013年分别下降33.0%、31.3%、31.9%。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推进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责任考核,并结合中央环保督察、重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等工作,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推动各地持续治理雾霾。
五、关于充分重视污染路径的转移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加快,部分传统产业不断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持续影响着国内分工格局的调整,也带来污染转移的风险。为此,我部严把环保准入关口,有效防止污染转移。
一是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调控、引领和约束作用。印发《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的指导意见(试行)》,研究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三线一单”)技术规范并开展试点工作,强调规划环评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作用和地位。
二是严把项目准入关。制定《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从源头对存在污染转移可能的项目进行预防和控制。
三是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指导。先后发布十六个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原则或环境准入条件,对火电、钢铁、铜铅锌冶炼、石化等高污染、高耗能类项目审批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目前,正在开展建设项目污染源清单和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方法的研究,进一步完善环评技术导则体系,提高环评预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四是加大违法建设项目处罚力度。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评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对未批先建、擅自变更等违法项目,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严格处罚,对于建设单位性质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建设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下一步,我们将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评管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约束作用,严防污染转移。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