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700号建议的答复
刘正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充分调动市场及社会力量节省环保督查成本并有效提升督查效率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财政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开展环境保护督查(以下简称环保督查),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打好环境保护攻坚战的重要手段,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您在分析环保督查面临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日常环保督查、制定环保督查信息公开长效机制、建立地方环保督查效果评价指标体系等建议,非常富有建设性,对于做好相关工作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关于利用市场化手段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日常环保督查
一是有序推进政府购买环保服务工作。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目前,我部正积极推动将环境保护相关领域调查与评估纳入指导性目录中。部分地方环保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积极配合财政等部门,规范有序推进政府购买环保服务工作。您在建议中所提的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清镇市等地区已开展相关实践,并取得良好效果。
二是不断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的引导。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独特功能和积极作用,有利于推动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社会发展活力。2016年,财政部会同民政部印发《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各地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领域的公共服务,并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逐步提高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份额或比例。我部会同民政部在2017年出台《关于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导和督促各地环保部门、民政部门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环保社会组织承担政府购买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下一步,结合您的建议,我部将认真总结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清镇市等地经验,积极推广有关做法,更好地调动社会力量提供环保服务。同时,将继续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不断更新完善环保社会组织管理规定,规范和指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开展活动。
二、关于制定环保督查信息公开长效机制
一是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工具,拓宽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渠道。为方便公众参与环保监督,我部于2015年6月5日正式开通“12369”环保微信举报。公众可通过微信直接进行图文或语音举报发现的环境污染问题,待举报问题处理完毕后,执法人员将通过微信告知举报者调查处理结果。这为公众提供了更方便、更快捷的举报途径,使举报问题处理的全过程更加公开、公正、透明。2016年11月,我部正式开通“环保部发布”微博微信公众号,快速准确发布环境保护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提升环境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影响力。
二是加强环境保护督察边督边改信息公开工作。为加强环境保护督察边督边改信息公开,我部在2017年专门印发了《关于做好环境保护督察边督边改信息公开工作的函》,要求督察进驻期间,省级党报、政府网站应设立固定栏目,向社会公开各地市边督边改情况,省级电视台“地方新闻”栏目每天应安排3-5分钟专门报道边督边改情况;地市级政府网站应设立专栏、主要报纸设立专门版面,及时、全面公开边督边改情况,地市级电视台综合频道应在每天黄金时段对信访案件的交办、办理及进展情况进行报道;鼓励各地使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网络新媒体方式公开边督边改情况。
三是做好“2+26”城市强化督查信息公开工作。为打好蓝天保卫战,我部于2017年4月起,从全国抽调5600名环境执法人员,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开展为期一年的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工作。强化督查期间,我部通过“环保部发布”微博微信公众号每天向社会公布督查进展,做到“日查日清日公开”,并对其中的典型案件进行重点报道,形成良好的督查信息公开机制。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推进环保督查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利用好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发挥好社会力量,创新公开形式,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工作效率和透明度。
三、关于依托第三方机构建立地方环保督查效果评价指标体系
在实践中,如何评估地方督查效果,进而建立科学的环保督查效果评价指标体系,是当前一项急需重点关注的问题。您提出的依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研究建立环保督查效果评价指标体系的建议,针对性很强。近年来,我部在建立健全评价体系方面开展了一些探索,取得较好效果。
一是依托第三方机构对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为科学准确地评估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成效,中国政法大学王灿发教授牵头组织多名专家学者成立课题组,连续两年对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独立开展第三方评估。评估工作既充分肯定新法实施效果,又客观指出新法实施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对深入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起到重要作用。
二是在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中引入第三方机构建立评估体系。2016年我部组织开展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首次举行全国环保系统大练兵活动。为充分保障大练兵活动取得实效,我部组织环保系统外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大练兵期间工作数量、质量和成效进行评估,并设置“环境执法案卷质量”“查处违法案件数量”“执法公众满意度”“环境质量变化”等4个评价指标。这种评估模式也成为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取得成功的重要经验。在2017年组织开展的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中,我们将继续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不断完善具体评价指标体系。
我部将深入研究您所提的建议,并结合已经开展的工作,进一步探索发挥好第三方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环保督查效果评价指标体系,使环保督查效果可评价、可考核,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强化督查权威。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