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651号建议的答复
刘正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耕地污染治理中推广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专业化、产业化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有效措施。您提出的在土壤及耕地污染治理中大力推广第三方治理的建议,对于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不断提升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关于给企业明确的预期
2016年,财政部印发《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提出要统筹论证项目合作周期、收费定价机制、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框架和政府补贴因素,充分体现“风险分担、收益共享、激励相容”的内涵特征。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合同履约管理,确保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权利义务对等,政府支出责任与公共服务绩效挂钩。由于耕地污染治理项目公益性较强,市场发育刚刚起步,国内还缺少项目实践,目前的项目回报机制以政府付费为主,尚未形成成熟的商业模式和绩效考核机制。下一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以PPP示范项目建设为抓手,推动耕地污染第三方治理,注重商业模式创新和经验总结,积极引导社会资本通过PPP模式参与耕地污染治理。
在农业领域,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印发《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总体规划(2014-2018年)》,突出强调推进农业环境问题第三方治理、培育专业化企业和组织从事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与农业环境治理等内容。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部将在各省(区、市)推荐的基础上,筛选确定一批农业领域PPP试点项目,进行跟踪指导、推动实施和宣传推广。其中,已明确将农业环境问题治理和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列为重点推荐领域。
二、关于科学制定资质要求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PPP模式在项目采购环节,需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资信及业绩等方面进行预审。各级财政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鼓励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型企业,按同等标准、同等待遇参与PPP项目。要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合理设定采购标准和条件,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不得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对潜在合作方实行差别化待遇或歧视性待遇,着力激发和促进民间投资。下一步,相关部门将结合地方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推广实施PPP模式的制度政策体系,梳理PPP相关工作的流程环节,按制度管理、按程序办事。
三、关于引入独立的监理机构
为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我部即将印发《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提出第三方治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单位的委托要求,承担合同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排污者与第三方治理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建立相互督促、共同负责的市场运行机制。我部将坚持监管执法和信息公开相结合,强化监管和环保执法,着力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第三方治理市场环境,全面推进第三方治理信息公开,积极引导新闻媒体、公众和民间机构参与环境污染治理监督。此外,我部已于2016年正式发文明确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已经结束。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