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917号建议的答复
程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保监会、银监会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健全第三方参与制度
201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推进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创新企业第三方治理机制、健全第三方治理市场、强化政策引导和支持、加强组织实施等方面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作出总体安排。为落实《意见》,我部正在制定《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将明确提出: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快实施一批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程。以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排污许可证、第三方治理的污染治理新机制,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不断提升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
同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在北京市、河北省等10省(市)开展了为期两年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对试点工作开展了中期评估。目前试点工作正在积极推进,将在今年年底开展终期评估。
二、关于拓展融资渠道
近年来,我国金融体系布局不断完善,金融企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不断增强,现有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内的各类金融机构已通过信贷投放等方式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提供支持。银监会出台《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绿色信贷指引》《能效信贷指引》等监管政策文件,将大力发展绿色信贷列为银监会的重点工作,督促银行机构通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支持包括第三方治理在内的绿色项目和服务。
我部鼓励金融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继续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予以支持。但根据《商业银行法》及有关规定,商业银行是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市场化主体,贷款对象以及利率水平应由商业银行根据项目业务前景、预期收益情况和风险因素等,按照商业原则自主决策,不宜采用行政化手段要求商业银行降低特定企业或行业的贷款利率,或为其提供优惠贷款。下一步,我部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继续推动金融支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相关工作,协调各监管部门充分落实现有政策,积极探索新的支持方式,鼓励和支持各金融机构在遵循市场规律,认真开展各项业务的基础上,努力推动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创新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为环境治理等领域提供金融支持。
三、关于实施环境保险制度
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一是加快推进强制保险进程。根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要求,2016年,保监会、环境保护部制定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方案》并上报国务院。2017年,保监会、环境保护部制定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是优化发展环境。2007年、2013年,保监会、环境保护部先后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在涉重金属企业等高环境风险行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推动将“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写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健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奠定基础。2017年,人民银行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发展绿色保险,并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做出具体安排。三是推动地方试点。保监会积极推动在涉重金属企业等高环境风险行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如,江苏无锡在试点中引进保险公司参与环境风险排查和防范,至今累计对5000多家企业进行了环境风险勘查评估,提出整改建议4万多条。目前,试点已经扩展至30多个省、市,提供风险保障263.73亿元。四是积极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保监会出台《关于保险业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在京津冀地区的涉重金属行业、石油化工行业等环境高危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发展,完善三地环保联防联控机制。积极发展绿色保险、科技保险、森林保险,鼓励保险资金优先投资京津冀地区环保、清洁能源等领域。河北省在涉重金属企业、重污染高风险企业和排污(或污水处理)相关企业已开展相关试点工作,2016年提供环境风险保障资金14.45亿元。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相关实施性规范,开展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研究,推动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进程;推动地方在涉重金属行业、石油化工行业等领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探索,不断总结经验,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功能作用;鼓励保险公司创新保险产品,合理设计保险条款,科学厘定保险费率,借助环境风险评估专业机构力量,做好风险管理和理赔服务。
四、关于建立诚信档案制度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2015年,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信用建设,加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重金属污染治理等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的信用建设。环保部门应当建立第三方治理机构信用记录,将有关机构的基础信息、日常执法监管信息纳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指导地方落实《环境保护法》和《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信用建设。
五、关于加快立法进程
《意见》明确提出,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企业的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抓紧出台第三方治理的规章制度,对相关方的责任边界、处罚对象、处罚措施等作出规定。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制度,明确第三方治理各方权利和义务,规范管理,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有序健康发展。
六、关于强化政府责任
《意见》指出,要坚持政府引导推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创新投资运营机制,加强政策扶持和激励,强化市场监管和环保执法,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平等机会。我部将出台《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监管,积极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科研投入和技术进步。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