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685号建议的答复
吴亮星等2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雾霾治理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全国人大环资委和民政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正如您们所指出,当前我国大气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尤其是北方地区冬季采暖期雾霾频发,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造成影响。针对突出的大气污染环境问题,有必要强化环境立法和监管执法,做好信息公开,营造全社会共同治霾的良好氛围,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您们所提意见和建议对于深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关于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为适应环保形势需要,我部配合立法机关,大力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工作。2014年4月,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进一步强化了环境保护各项制度措施。2015年8月29日,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环境保护法》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又一部既体现法治精神、又符合环境形势需要的重要专项法律:一是主线更加清晰,抓住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这个核心,直面当前大气污染的根本问题;二是重点更加突出,抓住地方政府和企业这两个关键主体,推动地方政府切实履行改善本地区大气环境质量的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全面落实达标排放;三是内容更加完备,既抓重点污染物,也抓非固定源,有利于对大气污染物的全防全控;四是监管措施更加严密,规定了限期达标、分级考核、行政约谈、区域限批、源头质量、控车减煤、点源面源结合、区域联防联控等一系列制度,形成更为严密的监管体系;五是处罚更加有力,与新《环境保护法》相衔接,对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目前,我部正在开展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针对清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问题,将积极开展研究,并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或者修法建议,配合立法机关进一步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二、关于加强信息公开
按照国务院关于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有关要求,近年来,我部不断调整更新环境保护部网站功能,强化有关政策文件、监测数据、处理处罚的信息公开。
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面,一是在网站首页上发布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实时数据和全国城市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并每月公布全国和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地区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共74个城市的空气质量状况及排名情况;二是在网站首页设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栏,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和相关配套落实文件全部公开,包括《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等,以及各地发布的配套法规、政策文件,并每周发布简报,通报各地工作进展。2016年,我部委托中国工程院对《大气十条》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评估主要结果也已在环境保护部网站上公开;三是在网站上设置曝光台栏目,公开行政处理、执法信息;设置“部长信箱”专栏,及时收集公众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答疑解惑,回应关切,实现与公众互动交流。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国务院关于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和集约节约、避免重复建设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我部网站功能,将其建设成为政务公开、解读回应、服务公众的平台。
三、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大气污染加强监管
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来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结合检查结果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作出全面修订。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把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作为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由常委会领导带队赴有关省市开展专题调研,积极支持和推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认真查找大气污染治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梳理和分析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针对大气污染成因复杂、相关研究工作有待进一步深化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及部分人大代表提出了加强科技攻关的意见和建议,国务院对此积极响应,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强对大气污染的源解析和雾霾形成机理研究,提高应对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按照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我部会同科技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科研院所、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汇集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组织拟订了《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方案》并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该方案拟利用2年半时间,集中环保、中科院、高校、农业、气象、卫生系统以及地方优秀科研人员,开展3个方面的攻关:一是大气污染机理研究和综合立体观测;二是动态精细化排放清单;三是大气污染防治综合科学决策支持平台。
四、关于环保公益组织注册
环保类社会组织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部和民政部长期以来高度重视环保类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目前,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环保社会团体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这些社会团体在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促进环保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因此,如需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在符合《慈善法》所列条件的基础上,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履行法人登记手续。三类组织的法人登记作为行政许可,属于行政审批事项,不属“备案”之列。
《慈善法》和上述三个条例并未对社会组织住所的性质进行明确的要求和限制,但在实际工作中,为避免因改变住宅的居住用途产生的民事纠纷,登记管理机关一般要求住所为商用建筑。如环保类社会组织确需使用住宅作为住所,应符合《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改变住宅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
环保类社会组织是环境公益诉讼中一支非常重要的社会力量。环保部门将通过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完善公众参与程序和制度、畅通参与渠道、完善监督举报机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等方面,引导环保类社会组织有序发挥好监督作用,对公益诉讼涉及违法排污信息、监测及执法资料、环境损害评估等方面,全力提供支持。
五、关于加重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罚则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制生产、停产治理等手段,进一步强化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力,加重了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被誉为“史上最严环保法”。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进一步细化、强化。2016年12月,我部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认定,增加了“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和“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一定程度上破解了大气违法排污取证难的问题,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更具操作性。
2015年以来,各级环保部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一是2016年各地环保部门针对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生物质发电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以及京津冀燃煤煤质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先后检查各类企业近4万家,查处一批环境违法案件。二是2016年10月-12月,我部开展8次共计37天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督查,检查各类企业点位1923处,发现各类问题525个,督办突出问题114件。三是从全国抽调5600名环境执法人员,自2017年4月起对京津冀“2+26”城市开展为期一年的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重点督查“散乱污”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情况,截至7月6日,28个督查组共检查32003家企业(单位),发现20481家企业存在环境问题,约占检查总数的64%。
下一步,我部将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是严厉查处超标排放、偷排偷放等行为,依法关停取缔违法“散乱污”企业;二是落实大气污染网格化监管措施,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紧盯大型企业的排放达标情况,督促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三是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积极运用“两高”司法解释,严厉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感谢您们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