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639号建议的答复
左绪文等10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快国家立法,实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全国人大环资委、保监会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您们客观分析了当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并提出加快相关立法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全国人大有关立法机构积极推进相关立法工作,我部会同保监会研究制定部门规章和配套政策,指导地方不断探索实践,为下一步加快国家立法、实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打下了基础。
一、试点探索
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要求: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国务院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等文件均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提出要求。
2007年、2013年,我部联合保监会先后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地方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
目前,我国多数省份已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主要覆盖涉重金属、石化、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等行业。2016年,全国投保企业1.4万家次,保费2.8亿元,平均每家企业每次保费不到2万元,保险公司共提供风险保障金263.7亿元,相当于投保企业风险保障能力扩大93倍。2007年起至今,保险公司累计为企业提供超过1300亿元的风险保障金,在预防环境风险、及时救助污染受害者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立法保障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支撑。 2017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就《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第六十一条规定:“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控行业名录、从事土壤污染修复等土壤污染高风险的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保险监管部门制定。”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环境保护部、保监会等七部门于2016年8月31日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按程序推动制修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保险监管机构发布实施性规章。”据此,我部会同保监会研究制定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修改完善,拟以两部门规章形式颁布实施。
三、下一步考虑
结合您们的有关建议,我部将积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配合全国人大等立法机关,继续在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过程中补充或者新增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条款;二是会同保监会,充分研究吸纳各方面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加快修改完善后按程序颁布;三是积极协调财政、税务等部门,推动研究制定有利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发展的财税等配套政策;四是继续指导地方强化试点探索,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立法奠定实践基础。
感谢您们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