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554号建议的答复
高德康等15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防控结合,整治农业面源污染
近年来,有关部门和地方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防控结合,积极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一)推动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2005年以来,中央财政累积投入近90亿元,组织实施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目前项目县(场、单位)达到2498个,基本覆盖到全国所有县级农业行政区,技术推广面积达到16亿亩次。按照《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要求,2016年各级财政专项安排12亿元资金,整合资金30亿元,支持化肥减量增效。全国发布各类作物科学施肥配方1万多个,配方肥已占主要粮食作物用肥总量的50%以上。2017年起,农业部在100个重点县(市、区)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
(二)推动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2015年以来,农业部在全国组织开展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加大农作物重大病虫统防统治资金支持,推动防治组织与农资企业对接降低防治成本,推动农药减量增效。截至2016年底,粮食、蔬菜、果树、茶叶等主要作物绿色防控技术应用面积超过5亿亩,绿色防控率达到25.2%;三大粮食作物实施专业化统防统治面积达到14亿亩次,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5.5%。
(三)加大农药行业监管。2017年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登记、农药生产、农药经营等方面都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规定农药标签应当标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内容,为建立健全产品追溯系统提供了保障。为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置管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正在由我部起草,预计在年底前出台。
(四)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一是加大政策支持。2016年,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指导意见》,要求因地制宜建设人畜粪便、生活污水、垃圾等有机废弃物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2016年,我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印发《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方案》,强调要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培育各种形式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要求以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为主要处理方向,以农用有机肥和农村能源为主要利用方向,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二是加大资金支持。为进一步缓解畜禽粪污污染,探索促进有机肥和生物燃料生产与应用,2014-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3.6亿元,探索“废物处理+清洁能源+有机肥料”三位一体的技术模式,有效减少了养殖场污水排放,推动了循环农业发展。2016年,中央财政积极调整完善政策措施,支持以社会化服务形式推进农业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治理等市场化治理模式。2017年,中央财政将安排资金20亿元,支持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2017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坚持质量兴农,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突出优质、安全、绿色导向,健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认证。
下一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等部门将督促指导各地推进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进一步建立健全化肥农药行业的生产监管,提高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关于强化管理教育,鼓励农民实行垃圾分类
近年来,我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农村环保宣传教育。自2011年起,我部启动农村环保科普微电影拍摄工作,以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喜剧电影形式为依托,宣传国家环保政策和环境保护知识。同时,我部还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图书、文艺表演、经典诵读和技能培训等多种形式,扎实开展“环保知识下乡”活动,引导农民自觉保护生态环境,转变生产与生活方式。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在编辑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科普读物,提高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意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近期将正式出版。农业部制作农村清洁工程示范点挂图,组织举办农垦节能减排培训班,编制《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攻坚专报》,大力宣传推广各地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的经验和做法。
下一步,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农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三、关于严格用地供给,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明确要求,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我部印发《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做好工业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强化国土空间管控,统筹好产业布局、结构和规模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从源头预防工业产业园区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防城市和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
四、关于完善监管体系,探索农村环保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近年来,我国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中,不断充实完善农村环保制度措施,强化农村环保要求。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要求,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一些地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出台了农村环保地方性法规。农业部推动全国21个省(区、市)颁布了省级《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为加强地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制保障。下一步,我部将积极指导地方开展农村环保立法工作。农业部将进一步完善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节水、节肥、节药等农业生产技术及农业面源污染监测、治理等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系。
(二)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考核。《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为确保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我部分解细化《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的农村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并纳入与各省级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加强督办与考核。同时,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中央环保督察内容,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的农村环境保护责任。
(三)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执法监督。近年来,我部持续加大农村地区环境执法力度,先后出台《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农村地区工业污染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环境监察。我部每年组织实施环保专项行动,开展对农村地区工业企业专项督查、畜禽养殖场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等。督促指导各地加强对工业园区和村镇企业的环境监管,防止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督促各地加大农村环境执法和监管力度,加快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
感谢您们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