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337号建议的答复
万连步等14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推进土壤改良修复工程,全面提升耕地质量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环境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源。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事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您们的建议对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国家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称《土十条》),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纲领。目前,我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着力推动落实《土十条》。
一、关于建立土壤修复系统工程
近年来,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切实加强土壤污染治理和改良修复,农业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开展土壤培肥改良。2005年以来,中央财政累计投入近90亿元,组织实施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目前,已推广到2498个县(场、单位),基本覆盖到全国所有县级农业行政区,2016年技术推广面积达到16亿万亩次。二是加强土壤环境管理和监测。制定了《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无公害食品 蔬菜产地环境条件》等相关法规标准,强化保护耕地土壤,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组建了农业环境监测网络,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初步掌握了重点区域土壤污染状况。三是集成推广土壤改良修复技术。积极推动技术创新,采用工程、生物、化学和农艺措施,进行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地力培肥、退化和受污染耕地治理修复。推广应用缓释肥、水溶性肥料、液体肥料、土壤调理剂等高效新型肥料,集成土壤改良修复技术模式。
二、关于强化科技在土壤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十一五”期间,国家启动“大宗农作物产地污染物防控关键技术与应用”等公益性行业专项项目,推动了我国土壤修复改良进程。“十二五”期间,国家启动实施一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科技项目,分别在太湖、洱海、巢湖和三峡库区等建设了一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区。“十三五”以来,按照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部署,启动实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农田综合防治与修复技术研发”和“化学肥料农药监视增效综合技术研发”2个重点专项,从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究、集成示范应用三个环节针对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农田综合防治问题进行整体化、系统性和全产业链条设计。
三、关于鼓励优势企业积极参与土壤修复工程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等文件的要求,2016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基本原则,重点领域和路径,要求各地在工作中加强项目储备、提高审批效率、合理确定合作伙伴、加强项目监管、适时开展绩效评价、规范退出程序。
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推动各地开展农业领域PPP项目试点,鼓励各地围绕重点领域,选择适合当地特点,对农业发展有示范带动作用,需求长期稳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开展试点。同时,及时做好试点项目评价,总结成功经验,形成可复制的模式,逐步推广。
四、关于通过税收优惠方式促进土壤修复产业发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目前,综合利用的资源主要是各种废旧资源,如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液(水)等。
对于您们提出的将土壤调理剂纳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建议,财政部将会同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加强论证,在完善相关财税政策时统筹考虑。同时继续通过已有资金渠道支持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环境,提高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
五、关于建立效果责任追溯制度
《土十条》明确,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2017年底前,出台有关责任追究办法。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目前,我部正在组织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责任追究办法,办法将进一步明确治理与修复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强化责任管理,明确追责程序和责任形式,全面落实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规范和净化治理修复市场,保证治理修复效果,促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市场良性发展。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策法规,强化执法监管,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确保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感谢您们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