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463号建议的答复
刘正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溯源机制进行危险废物监管的建议”,由我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危险废物管理专业性、技术性要求较高,是当前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也是《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重要工作要求。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对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
一是分类施策推动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 第39号),建立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制度,初步实现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2009年第65号公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2016年第7号公告)等技术文件,指导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落实法律责任。配合全国人大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执法检查,提出修法建议。基本建成并应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指导江苏、湖北、陕西、河南等地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推进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二是强化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考核。我部自2011年起,全面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五年来,共抽查8000余家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2015年的抽查合格率分别为79.0%和79.1%,比2011年分别提高15.3和15.1个百分点,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逐年提升。2017年,印发《“十三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方案》,指导“十三五”期间各省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
三是推动各地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督促各省(市、区)加快推进《全国危险废物与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建设力度。目前,全国环保系统共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034份,全国持证单位核准经营规模达到5263万吨/年,比2010年增加了2938万吨/年。
四是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2014年、2015年各级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共3865件,其中40%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2016年,我部联合公安部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共检查涉危险废物单位46397家,立案查处案件1539起,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30件。
五是加快推进制度整合。2015年,我部启动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在研究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提出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先期将废水、废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思路,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形成排污许可制改革的路线图。随后,我部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建立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排污许可申请、核发、监管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对废气和废水排放口进行统一编码,通过填写申请表和数据库建立“产污—治污—排污”的对应关系,逐步建立污染物排放的全生命周期档案。
在国家层面,我部已开展融合排污许可证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相关研究。在推动修订《固废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基础上,逐步将申报登记制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融入排污许可证中,实施一证式管理。在地方层面,积极鼓励地方通过制定地方法规,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证进行综合管理。
您提出的“排污许可在危废领域先行开展试点、加快危险废物信息平台建设和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等建议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我们将在今后的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统筹考虑。
下一步,我部将严格督促各地落实《固废法》《“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主要开展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一是抓紧推动修订《固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无害化处置和终身赔偿责任。改革申报登记制度,明确要求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一律纳入排污许可实施一证式管理,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转移、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规范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行为。二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的监管责任,建立企业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平台,将违法企业公开曝光,联合惩戒。将危险废物管理情况纳入督政和环保责任终身追究,强化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三是强化执法,建立打击危险废物犯罪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联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和查处各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持续保持高压的态势,对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四是依托现有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结合生态环保大数据平台建设,借助物联网、卫星遥感等信息化手段,逐步建立“能定位、能查询、能跟踪、能预警、能考核”的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信息数据库,提升危险废物风险防控水平。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