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891号(资源环境类065号)提案答复的函
卢晓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制度的提案”由我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制改为公告备案制
目前,对环境影响较小的登记表项目,已经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但从目前我国的环境法治建设整体情况看,全面实施环评备案制,尚不具备条件。正如您所言,建设项目环评制度自1979年实行以来,为防止项目建设和开发活动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是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的一项重要环境制度,应当属于确需保留的“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事项、社会管控事项和资源限制事项”。
中共中央、国务院审批制度改革相关文件明确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作为保留审批事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否则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列为保留的24项报建审批事项之一。
当前,环境形势依然严峻,资源环境压力还处于高位,长期积累的环境矛盾尚未解决,新的环境问题不断出现,环境保护任务十分艰巨。环评作为全世界公认最有效的一项源头预防行政许可制度,目前还没有更好的替代手段,一旦取消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将难以实现对建设项目的有效环境管控,极有可能引发产业空间布局混乱、开发建设活动无序、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难以控制的局面。
总体来看,目前,不宜取消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制度。当然,这项制度在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迫切需要通过改革来加以完善。近期,我部在项目环评方面积极推进简政放权,并加强监督管理。
一是下放审批权限。2015年3月,制定发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继2013年下放25项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权限之后,再次下放32项。
二是简化审批事项。2016年4月,发布《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的公告》,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正在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近期将正式发布,将进一步简化环境影响小的建设项目环评内容和程序,减轻企业负担。修订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2.1-2016),为环评优化和精简做好技术引导。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清单式管理试点,强化“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约束作用,探索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进一步简化项目环评审批。
三是对环境影响较小的登记表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落实2016年9月1日起实施的新《环境影响评价法》,出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将登记表类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此类项目约占全国环评审批数量50%。全国统一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2017年1月1日起上线运行,企业和个人用户可以通过互联网访问系统,进行用户注册、登记表填报、提交等操作,从用户注册至完成备案平均用时仅10分钟。截至6月15日,全国已备案211585个环境影响登记表,平均每天备案1298个项目。
四是推进环评大数据运用。以“一库一网一平台”(环评基础数据库、全国环评审批信息联网报送和智慧环评监管平台)为基础的大数据应用正在全力推进,初步具备统计分析、预测预警、技术校核和信息共享功能。2016年已实现全国省市两级环评审批信息按周报送,2017年将实现全国省、市、县环评审批信息联网报送全覆盖。
五是加强便民服务。我部建立了建设项目环评、验收及环评资质申报系统,实现外网申报、网上受理,并与国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接,实现“项目全覆盖、审批全流程、管理全方位”。
六是积极推进环评信息公开。先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强化环评信息公开。做到了项目环评、环保验收和环评资质三项行政许可从受理到审批结果全方位、全过程、全内容信息公开,把环评的所有责权都置于“阳光”下接受监督。
下一步,我部将坚持“放管服”相统一,继续深化项目环评制度改革,使环评制度的作用得到更好发挥。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环评专家规范管理,完善环评专家准入退出机制
我部已建立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并严格管理。专家库现有专家726人,其中教授、研究员和教授级高工368人。我部制定相关规定,对专家入库要求、选聘解聘管理、专家在参与技术评估(审查)工作中的权利义务等做出明确规定。近年来,为进一步提高评估工作的质量和评估专家的诚信水平,我部举办了6期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培训班,对国家环评专家库及部分省级环评专家库中专家进行培训,要求专家在评估工作中坚持科学、公正、廉洁,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与职业操守,并号召专家签署诚信倡议书。实行专家考核制度,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审查)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打分,如果专家全年有两次考核不合格,则解除聘任关系。
同时,为加强对环评专家的管理,我部开发了国家建设项目环评审查专家库系统。主要包括:一是建成国家级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系统,实现对专家聘用、终止、培训、考核等情况的动态管理,支持专家在线推荐入库、申报工作业绩、管理本人基础信息,该系统2016年底已投入运行。二是实现专家库系统与技术评估系统对接,可在技术评估系统中抽取专家、收集专家评审意见、评价专家工作,查询、记录专家参与项目情况。对接工作2016年底也已完成。三是实现国家专家库与省级专家库对接,2016年已试点完成与天津市、吉林省、重庆市等7个省级专家库对接,实现专家库互联互通、数据利用和共享。
我部将进一步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构建国家级建设项目环评审查专家库专家移动应用系统,实现专家信息的在线检索、获取培训信息、完善个人信息等功能,并在对各省级专家库建设情况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实现不少于6个省级专家库的对接,实现省级环评专家信息入库、检索、数据利用和共享。同时,加强专家库管理,规范专家的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对存在弄虚作假或者失信行为的将予以责任追究,并向社会及时公布。
三、关于加强和规范对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的管理
环评机构管理是环评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为规范环评机构管理,2015年,我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提高了环评工程师数量、工作业绩、科研成果等资质条件,通过对环评机构更高的技术能力要求,进一步保证环评质量,同时,赋予地方环保部门对环评机构的行政处理和处罚权限。
目前,全国共有914家机构具备我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评资质。为保证环评机构工作质量,各级环保部门一直非常重视对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已建立起日常监督、年度考核、抽查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结合环评文件审批,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环评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对其环评文件质量进行考核。省级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所有环评机构开展年度考核,对其环评工作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我部在全国范围内选取部分环评机构开展抽查,并开展环评文件质量复核,对环评机构工作质量、资质条件、工作规范性等进行全面考核。
2016年,全国各级环保部门通过日常监督、年度考核和抽查,共对存在违规问题的132家环评机构、127名环评工程师予以行政处理和处罚。环评机构的处理处罚情况全部记入诚信档案,通过我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对违法违规机构形成震慑,有效规范了环评机构从业行为。
在2016年度的技术复核中,我部抽取了14个省(区、市)环保部门审批的268个环评项目文件进行复核,对环评文件编制存在质量问题的5家环评机构和5名环评工程师限期整改6个月,对22家环评机构及相关单位进行了约谈。
下一步,我部将对环评机构严格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紧完善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标准和技术导则,规范环评文件审批原则和要求,严格把好审批关。建立环评文件日常考核、定期复核和随机抽查为主要手段的监管机制,强化环评文件质量监督。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环评文件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人员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四、关于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在法律框架内运行
新修改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我部将通过制定完善相关部门规章和文件,加强督察、调研等方式,积极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针对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我部出台了国家部委第一个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性文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初步建立“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制度。2017年,将“转变环评管理方式和模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作为年度重大改革选题,正在集中力量开展专门研究,将从体制机制改革和监管手段创新等方面提出建议,并采取改进措施。
针对一些项目在环评公众参与中存在的流于形式甚至弄虚作假等问题,我部正在推进《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修订,将切实规范公众意见的环境属性,健全意见反馈机制,严惩失信行为,充分保障公众参与权,增强公参有效性。
同时,就您提出的修订完善环评备案公告规定、建设项目环评及“三同时”监督检查规定、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方环境服务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环评专家管理办法、环境服务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环评审批听证管理办法、环境信息公开、环评文件公示、环评专家库管理规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我部将结合推进环评制度改革的整体安排,认真研究采纳。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事业的关心支持。
环境保护部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