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742号(资源环境类047号)提案答复的函
王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广以尾气遥感检测为核心的机动车尾气监管体系加快相关法治建设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公安部和质检总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据统计,2016年我国汽车产销量双双超过2800万辆,已经连续八年稳居世界首位,机动车保有量由2015年的2.79亿辆增加至3亿辆,增长7.5%;汽车保有量由2015年的1.61亿辆快速增加至1.84亿辆,增长14.3%。据估算,全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按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四项污染物计算)达4472.5万吨,是我国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加强机动车尾气治理,对于减少灰霾、改善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建立三位一体的机动车尾气监管体系
诚如您所言,控制高排放的汽油车和柴油车是机动车环境管理工作的重点,同时,免检车辆免检期内是否达标排放也是机动车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为有效解决高排放的汽油车和柴油车问题,我部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明确提出:“12月底前,‘2+26’城市均要安装10台(套)左右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2台(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重点筛查柴油货车和高排放汽油车。北京市进京主要道口安装遥感监测设备。加快推进京津冀地区电子标识试点,加快遥感监测设备国家、省、市三级联网,12月底前完成”。为进一步细化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建设工作要求,我部于2017年5月印发《“2+26”城市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建设方案》,明确各地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的建设内容、时间进度等,并要求“2017年8月底前,完成设备(含各地以前自行建设安装的机动车遥感监测设备)调试及联网运行,并完成验收”。此外,我们在加紧编制机动车遥感检测标准,将于近期发布。
为确保车辆在实际行驶过程中达标排放,我们在轻型车和重型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中增加了实际行驶排放测试(RDE试验),将车载尾气检测设备(PEMS设备)安装到新车上,对车辆实际行驶时的排放进行检测。通过RDE试验将有效防止企业在新车排放检验中恶意作弊现象的发生。我们还制定了《重型柴油车、气体燃料车排气污染物车载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该标准规定了国四、国五机动车的车载测量方法和限值,为国四、国五机动车采用车载测量方法进行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测提供了依据。目前,标准已完成专家审议工作,将于近期发布。
为加强在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2016年,我部会同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发布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在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相关要求。
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以遥感检测为核心的遥感检测、车载尾气检测、尾气年检三位一体的机动车尾气监管体系:一是进一步加快推动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尽快发布机动车遥感检测标准,并完成机动车遥感监测联网工作;二是加快重型车国六阶段排放标准和《重型柴油车、气体燃料车排气污染物车载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的制修订工作,明确机动车车载尾气检测的方法和限值,并开展机动车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三是加强在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督促各地按照要求,对在用车环保定期检验信息联网,通过大数据评估,对超标车辆集中的在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重点监管。
二、关于利用大数据监管高污染车辆和超标车辆
我部十分重视机动车排放监管平台建设工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建设国家、省、市三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我部在《通知》中进一步明确提出,加快推进全国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推进建设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的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同时,我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建设和联网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6〕2101号),进一步明确联网的技术规范,要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联网,其他地区应在2017年底前完成联网。截至目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和部分省份已实现三级联网。各地已有2409个检测机构7585条检测线与国家平台联网,今年底其余2435个检测机构也将实现三级联网。
另外,《“2+26”城市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建设方案》明确提出,机动车遥感监测数据需要联网,并要求建设国家、省、市三级机动车遥感监测信息联网平台。为配合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建设,我们也编制了《遥感监测信息系统联网规范(试行)》,要求各地环保部门充分开发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的相关数据,对柴油车和高排放汽油车进行筛选,同时将超标情况突出的车型、生产企业和超标车辆集中的年检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对其监管力度和频次。
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机动车排放监管大数据平台,利用大数据监管高污染车辆和超标车辆:一是加快在用车检验机构联网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全国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建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的机动车排放监控平台;二是加快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建设,按照《“2+26”城市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建设方案》要求,加快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和三级机动车遥感监测信息联网平台建设,实现机动车遥感监测联网;三是利用大数据统计分析,筛选超标情况突出的车型、生产企业和超标车辆集中的年检机构,为机动车环境监管提供数据支撑。
三、关于推动在用机动车超标排放处罚相关立法
2016年新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明确在用车超标排放处罚的相关要求。第53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第113条规定,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根据我部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通知》要求,目前已经实现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两标合一,经过环保检验合格的车辆方可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并予以处罚。公安部交管局已下发通知,自今年5月1日起在交通违章处罚系统中增设超标排放处罚全国统一代码(6063)。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制度。目前,质检总局正会同我部研究制定机动车环保召回管理规定,明确和细化排放缺陷机动车的召回实施程序、监管手段、法律责任等。
《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具备的资质和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2016年,我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国家认监委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对山东、广东等6省的11个城市进行重点督查,随机现场检查检验机构23家、检测线42条,并发文对存在问题的19家检验机构进行通报,责成省级环保部门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机构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依法处罚,有关情况报国务院。
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加强在用车监管工作:一是通过机动车排放监管平台和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及时将机动车环保不达标车辆信息与交管部门共享,配合交管部门对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二是配合质检部门研究制定机动车环保召回管理规定,推进机动车环保召回工作;三是强化在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管,联合质检部门加强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充分利用环检机构联网数据,依法严肃查处违法的排放检验机构,推进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接受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