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661号(资源环境类040号)提案答复的函
苏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国家能源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必须强化地方党委政府环保主体责任,切实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干预。因此,您提出的形成政府、企业、公众三元治理机制的有关建议,对于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关于推进环保部门垂直管理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已对环保机构垂直管理改革做了相关安排部署。2016年9月印发的《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调整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河北、重庆、江苏、陕西、山东、青海、上海、广东、湖北、河南、贵州及福建等12个申请试点省份,正在加快推进垂改工作。其中,河北、重庆的垂改工作已基本完成。垂改后,市级环境保护局实行以省级环境保护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县级环境保护局领导班子由市(地)级环境保护局直接任免,部分市县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任免由上级环境保护局党组负责,同时普遍建立了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上收了环境监测监察事权,改变了基层环境保护部门的财政经费保障渠道。通过实施以上改革举措,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的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断得到强化。目前,《指导意见》尚未对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中高层领导实行异地就职和任职期限做规定,但河北省已在探索实行省级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主任异地任职。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要求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导致大气污染等生态环境损害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我部配合中共中央组织部,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已成为各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与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中高层领导异地就职、三年轮换等建议进行研究论证,并指导有条件的地方推进落实,切实解决地方保护主义问题,推动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法与追责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在落实企业责任方面规定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除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外,还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针对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增设按日连续计罚,授予环保部门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查封扣押权。针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针对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通过暗管排污逃避监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违法企业责任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进一步提升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成效,强化环境司法保护。
2015年以来,我部持续开展环境保护法实施年活动,严厉打击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截至2016年底,各级环保部门共下达行政处罚决定22.1万余份,总计罚款108.9亿元;实施查封扣押案件14167件、停产限产案件8779件、按日连续处罚案件1732件,其中2016年实施三类案件同比分别增长138%、83%和42%。同时,我部组织开展了重点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全国共检查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企业2537家,对352家环境违法企业进行了处理处罚,共罚款6780.5万元,对27家企业实施限制生产,53家企业实施停产整治,3家企业实施停业关闭,对6家企业的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下一步,我部将持续开展环境保护法实施年活动,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超标排放、偷排偷放等行为。明确排放不达标企业最后达标时限,到期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关停。对所有重点工业污染源实行24小时在线监控。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积极运用新“两高”司法解释,严厉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
三、关于把公众参与监督和加强规划及管理作为有效手段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公众发现企业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主管部门举报;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程序、责任认定、责任分担、部门协助等内容。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
我部立足本职,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一是在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接受委托监测等方面,为公众和环保组织提供便利。二是加强与社会组织的联动。2016年3月,我部发布《关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联动工作机制》,通过公开相关环境信息等方式,实现环保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与环保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衔接,形成自动启动的工作模式。三是通过开展重大案件跟踪,主动了解并反映环保部门意见。
从环境公益诉讼运行至今的情况看,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也面临着案件数量偏少、配套规定仍有欠缺的问题。下一步,我部将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衔接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依法有序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效运作。一是配合司法机关,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各项制度;二是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技术规范,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顺利开展提供技术保障和支撑;三是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动相关法律修订完善,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法律保障。
四、关于把转变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作为根本途径
近年来,我部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等部门,全力推进产业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压缩过剩产能,推动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加大清洁能源比重。国务院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也将调整优化产业能源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我部发布《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围绕环境保护可以发挥积极作用的“去产能、降成本、补短板”三项重点任务,坚持依法合规和问题导向,按照“淘汰旧产能、优化新产能、壮大环保产业、强化政策支持”的总脉络,明确地方环保部门目标任务,分清各方责任,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落实措施。
2013—2016年,全国共计淘汰落后炼钢炼铁产能1亿吨、水泥2.3亿吨、平板玻璃1.1亿重量箱、电解铝130多万吨,2016年全国化解钢铁过剩产能6500万吨、煤炭产能2.9亿吨。累计关停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煤电机组约1500万千瓦。全国煤炭消费总量呈持续下降态势,从2013年的42亿吨煤下降至2016年约38亿吨,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由67.4%下降至62%。水电、风电、核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不断增加,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19.7%,比2013年上升4.2个百分点。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装机及核电在建规模均为世界第一,非化石能源装机总量达到5.9亿千瓦,占电力总装机的36%。十二条跨区输电通道陆续开工建设投产,清洁电力输送规模不断扩大。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中央关于“三去一降一补”的重要部署,大力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各地尤其是重点地区的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优化。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促使一批环保、质量、安全、能耗、技术不达标产能依法关停退出。继续督促重点地区、重点城市抓好煤炭消费减量工作,推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优先保障清洁能源发电上网,有效缓解弃水、弃风、弃光状况。安全高效发展核电。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