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76号(资源环境类031号)提案答复的函
刘昕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用法律利剑开辟环境污染治理绿色通道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发展改革委办理。经研究,答复如下:
近年来,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我部推动修订完善环境管理领域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加快重点环境管理领域专项立法,着力提高环境立法质量,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您提出“用法律利剑开辟环境污染治理绿色通道”的思路,总体上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与我部正在推进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具有一致性。
一、关于成立国务院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和经济社会各个方面,需要建立高层议事协调机构,加强统筹协调。您的建议,值得参考借鉴。
国家高度重视可持续发展和环保领域议事协调机构建设,多年来建立了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全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部际协调机制,三峡库区及其上游等流域水污染防治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京津冀等重点区域的大气、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目前,我部正在开展健全环境保护综合决策和议事协调机制等方面的研究。
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下一步,我部将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积极配合中央编办等有关部门开展研究论证,推动建立国家可持续发展和环保领域高层议事协调机构,不断健全环保综合决策和议事协调机制。
二、关于强调环保机构垂直管理中的独立性和执行力
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对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难以落实,是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您的建议,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
201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对省以下垂改做出全面安排部署,重点就解决地方干预问题、落实地方和部门责任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要求从制度上落实地方党委政府责任,督促相关部门按照环保责任清单履职尽责,切实防范地方干预,同时调整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建立健全权威有效的环境监察体系。目前,重庆、河北率先开展试点,已基本完成相关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强对试点省份的协调指导,推动地方尽快完成改革工作,从体制上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问题,切实落实对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确保实现中央的预期政策目标。
三、关于健全“统一监管、分工负责”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监管体系
我国逐步建立了“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地方政府分级负责”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但是有必要按照您的建议,通过深化改革,推动健全“统一监管、分工负责”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监管体系。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等改革文件,就如何健全“统一监管、分工负责”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监管体系,做出了具体规定。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配合中央编办等有关部门完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加快推进省以下垂改、环保督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排污许可制等改革,不断强化地方党委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责任,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建立各地方各部门共同推动、企业自主守法、公众共同参与的大环保格局。
四、关于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已经纳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在组织有关部门广泛调研和专题研讨的基础上,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已经于今年6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我部正在研究制定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相关标准,起草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下一步,我们将对上述标准规范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尽快发布实施。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