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10号(资源环境类024号)提案答复的函
民进中央:
贵党派提出的“关于规范机动车尾气检测 严格汽车污染排放管理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公安部和质检总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据统计,2016年我国汽车产销量双双超过2800万辆,已经连续八年稳居世界首位,机动车保有量由2015年的2.79亿辆增加至3亿辆,增长7.5%;汽车保有量由2015年的1.61亿辆快速增加至1.84亿辆,增长14.3%。据估算,全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按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四项污染物计算)达4472.5万吨,是我国空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之一。加强机动车尾气治理对于降低PM2.5浓度、改善空气质量至关重要。
一、关于重新评估我国机动车污染防控措施,规范我国机动车尾气检测
(一)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治理,鼓励检测技术创新和推荐先进的防控污染技术。
为强化环境质量改善、提升环境管理水平,2016年3月,我部设置大气环境管理司,并下设机动车环境管理处,负责拟订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的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和规范;建立新生产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排放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机动车船环保一致性监管制度;指导地方建立在用车和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相关监管平台;参与开展船舶、油品环保监督管理等一系列机动车环境管理工作。
为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我部会同公安部和国家认监委发布实施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和认证认可监管部门对排放检验机构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依法严肃查处违法的排放检验机构;加强检验数据统计分析,要求各地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分析,核查检验数据异常情况,分析查找原因;对于排放检验中发现的排放超标数量大、比例偏高的车型,要及时上报。加快推进全国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推进建设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的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截至目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和部分省份已实现三级联网。各地已有2409个检测机构、7585条检测线与国家平台联网,今年底其余2435个检测机构也将实现三级联网。同时,我部正在加快对在用车标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847-2005)的修订工作进度,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对机动车环境管理措施执行情况的评估,加快推动全国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以检测数据质量为核心强化在用车环境管理工作,并在在用车排放标准修订过程中进一步评估现有在用车排放检测技术,鼓励检测技术创新。
(二)关于对汽车排放年检所用的检测设备进行技术考核和颁发计量制造许可。目前,机动车尾气检测根据燃料种类不同,使用不同的方法,选用不同的检测设备。针对柴油车,一般采用自由加速试验、加载减速工况法,涉及计量器具主要为烟度计;针对汽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燃料的机动车,一般采用双怠速法、稳态工况法、简易瞬态工况法和瞬态工况法,涉及计量器具主要为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底盘测功机、流量分析仪等。
根据现行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对计量器具生产主要采取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制度,也就是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以下简称《目录》)的计量器具,需要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目前,机动车尾气检测中所涉及的烟度计、汽车排放气体测速仪已列入《目录》,需要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尾气检测用底盘测功机、流量分析仪等尚未列入该《目录》,不需要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同时,我国对在用计量器具主要实行检定和校准制度。检定执行检定规程,校准执行校准规范。目前,机动车尾气检测用到的烟度计、汽车排放气体测速仪在使用中需要进行检定,底盘测功机、流量计分析仪需要进行校准。
下一步,质检总局将依法做好机动车尾气检测设备的计量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尾气检测设备涉及计量器具的技术研究和检定校准工作,为科学、公正的机动车尾气检测工作提供有效的计量技术支撑。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要求,明确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施计量认证管理。
二、关于建立科学化的机动车污染防控体系以及排放清单管理制度
(一)关于汽车污染总量控制制度体系建设。2011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正式将机动车的氮氧化物排放纳入节能减排工作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体系,初步建立了机动车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体系。“十二五”期间通过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实施机动车排放标准、提高油品质量等一系列措施,在机动车保有量增长近7000万辆的前提下,实现机动车排放氮氧化物总量的下降,由2010年的599.4万吨下降至2016年的534.6万吨。
提案中所提到的在用车排放标准检测程序与新车核准检测程序不统一的问题,是由在用车检测的特点所决定的。新车标准中规定的检测程序更加精确,相应的测试条件及人员要求也更为严格,按照新车标准进行检测是最为理想的,但所需准备及测试时间也更长,时间和费用都较高。而在用车数量巨大,为使在用车检测更具可操作性,其污染物排放测量工况、设备及程序等方面,均比新车的检测简化,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和惯例。在本次在用车标准修订中,将根据现行标准实施的经验和发现的问题,以及测量技术的最新进展,对检测程序进行评估,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同时,在用车排放标准修订中,也充分考虑了新车出厂检验的问题,明确提出新车出厂检验应优先使用瞬态工况法和加载减速法进行,并规定了相应的排放限值,有效衔接了新车和在用车标准。
2016年,我部会同公安部和国家认监委发布《通知》,放开对检测机构的行政许可管理,明确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大气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再进行委托,对机构数量和布局不再控制。在用车排放检验机构申请与环保部门联网时,应向所在城市环保部门主动提交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设备依法检定合格的相关材料,地级城市环保部门对符合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规范等要求的检验机构应予联网,并公开已联网的检验机构名单。同时,为加强检测数据的管理,基于大数据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通知》也提出加快推进全国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推进建设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的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
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汽车污染总量控制制度体系建设:一是加快在用车标准修订进度,尽快完成在用车标准的征求意见工作,争取2017年底前发布;二是加快在用车检验机构联网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全国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建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的机动车排放监控平台,并利用大数据统计分析,对高排放车型进行筛选,为机动车环境监管提供数据支撑;三是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充分利用环检机构联网数据,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的检验机构,推进检验机构开展资质认定、规范化运营,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
(二)关于实施对汽车尾气污染量进行分级管理。为强化机动车环境管理,我部于2017年5月印发《“2+26”城市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建设方案》提出建设“2+26”城市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重点筛查柴油车和高排放汽油车,实现“2+26”城市机动车排放数据统一采集与发布,为应对重污染天气、强化机动车环境管理提供有效支撑,进而为建设全国机动车排放监控网奠定基础。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建成后,将有效筛查不达标的柴油车和高排放的汽油车,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或地方法律法规,使用处罚代码“6063”对超标上路行驶车辆实施处罚,并录入交通违章管理系统进行布控,超标车辆应限期到交通运输部门公示的维修站点进行维修并通过排放复检后才能上路行驶。
(三)关于逐步推广物联网电子路检执法制度。2016年12月,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关于印送〈京津冀汽车电子标识试点工作方案〉和〈京津冀汽车电子标识试点技术方案〉的函》,提出2016至2017年,为京津冀部分车辆安装电子标识,在京津冀主要干道和出入口安装电子标识信息采集设备,逐步构建京津冀汽车电子围栏,强化机动车运行安全监控,为进京车辆核查和车辆通行提供便利,在机动车环境管理等领域开展示范应用。
汽车电子标识基于超高射频识别技术(UHF RFID),其组成的汽车电子围栏是典型物联网应用系统,电子标识中已预留机动车环境管理的扇区,可以对机动车的排放阶段、定期检验结果等信息进行读写,可以利用电子围栏及时对闯限行区域、超标车辆上路行驶等行为进行识别,有效提高了机动车环境执法能力。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公安交管部门推进汽车电子标识试点工作,做好现有机动车环境监管系统与汽车电子标识系统的衔接工作,指导各地环保部门完成电子标识环保信息区签注工作,实现高排放车辆违规行为信息的跨区域网上传递。
(四)关于建立车辆排放清单管理。为指导各地开展移动源排放清单制定,2014年12月,我部发布了《道路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和《非道路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确定了道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因子,明确了道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的编制方法。目前,多地已建立机动车排放清单,北京、天津、上海、石家庄、南京、杭州、宁波、广州、深圳等9个城市的结果表明:本地排放源中移动源对PM2.5浓度的贡献为15.0%至52.1%;北京、上海、杭州、广州、深圳等特大型城市的移动源排放已成为PM2.5污染的首要来源,分别为31.1%、29.2%、28.0%、21.7%、52.1%。
下一步,我部将通过全国机动车排放监控信息平台,实现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环保监督抽测(包括停放地、维修地检测和遥感监测)的大数据联网,通过大数据统计分析,对超标排放严重的车型、超标车辆集中的年检机构重点进行监管,为机动车环境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感谢贵党派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