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593号建议的答复
姜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能力严格环境监管执法的建议”由我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建议
(一)打击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相关工作情况
我部高度重视环境空气监测数据质量,2012年以来,连续四年对空气质量监测站的运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监测点位与监测项目、采样系统的规范性、测试的准确性、数据的可靠性和相符性、监测档案的完整性以及系统保障情况。检查结果显示,国控站点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总体比较客观,基本能够如实反映当地空气质量。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采样系统不规范,日常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及时发文通报批评并责令地方整改,并要求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理。通过监督检查活动,提升了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水平。
近两年来,根据数据审核和群众举报线索,我部开展多次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飞行检查,发现站房管理不规范、运维记录有缺失、违反规定擅自更换备用仪器或仪器更换后未验收直接运行等问题。我部均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典型数据造假案件,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指导督促,推动依法问责,起到了警示震慑作用。
(二)完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监测数据造假惩处措施,我部配套出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明确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情形及相应的技术要求,为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提供了相关支持。
2016年11月发布《“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及《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工作方案》,确定了十三五期间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防止行政干预”“健全管理体系,明确各方职责”“完善技术体系,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创新监管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和质控手段”和“加大惩处力度,严厉打击数据造假行为”五个方面对规范全国各级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的监测行为,提升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新修订的“两高司法解释”中,明确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行为入罪,提高了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震慑力。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近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下一步,我部将根据中央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意见》,采取最规范的科学方法、最严格的质控手段、最严厉的惩戒措施,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全面整治和严厉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二、关于强化基层环境监察能力、严格环境监管执法的建议
您提出的“强化基层环境监察能力、严格环境监管执法”建议,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
国家高度重视基层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了加强环境执法监管相关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推进环境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执法装备,保障基层执法用车。《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依法赋予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序列,配备调查取证、移动执法等装备,统一环境执法人员着装,保障一线环境执法用车。
近年来,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我部持续推进环境执法能力建设。一是开展环境执法大练兵。2016年9-11月,我部组织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开展了环境执法大练兵工作,采取培训、督查、指导、宣传等手段,营造“比学赶帮超”的工作氛围,鼓舞了执法队伍士气,增强了凝聚力,调动了各地各级环境执法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通过第三方评审,我部评选出45个环境执法机构和100名环境执法人员作为2016年度环境执法大练兵的表现突出集体和个人,并在2017年6月份召开的大练兵总结会上进行了表彰,同时通过代表现场发言、媒体刊登交流材料等方式,广泛宣传优秀事迹和先进经验,以点带面,带动整个队伍的执法能力提升。二是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工作。2015年以来,全国开展各类环境执法培训班332期,累计培训约5.8万人次,其中,国家级培训53期,累计培训6700余人。基层环境执法能力和水平得到较大提升,但与日益繁重的环境监管执法任务相比,基层执法能力薄弱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下一步,我部将协调配合有关部门,结合有关改革举措的贯彻落实,持续加强基层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我部将继续开展大练兵工作,培养和深化环境执法人员法治意识,提高依法执法能力;加大对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力度,创新培训形式,增加现场实训等内容;推进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不断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和水平。
三、关于强化环境保护督察、推进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建议
(一)强化环境保护督察
2015年7月,中央深改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以下简称《督察方案》),明确建立环保督察机制,规定督察工作将以中央环保督察组的组织形式,对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并下沉至部分地市级党委政府部门。重点了解省级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等情况,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推动督察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促进绿色发展。
在具体督察中,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盯住中央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重点检查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及整治情况;重点督察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保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重点了解地方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严格责任追究等情况。
2016年至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已经完成16个省(市、区)环保督察,共移交了206个生态损害责任问题线索,有关部门已经或正在依据法律法规,对相关人员调查问责。截至2017年5月,已经有29个省(区、市)和兵团制定了省级环保督察方案。中央及省级环保督察有力的督促地方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二)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逐步建立了“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保监管体系,明确了政府、部门、企业、公众的环保责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为此,有必要按照您的建议,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企业、公众的责任,建立以政府和部门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实现环保工作都来抓,环保责任共同担。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已有明确安排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及时公布环境信息,健全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开展环保督察巡视,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督察方案》《指导意见》等改革文件就如何明确和落实政府、部门、企业、公众的责任,做出了具体规定。截至2016年底,18个省(区、市)党委政府制定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地方和部门环保责任分工;21个省(区、市)党委政府出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河北、重庆等省份结合省以下垂改推动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
(三)完善评价考核制度
改革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完善体现生态文明和环保要求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对于引导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环境治理取得实效具有重要作用。您提出的“政府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结果不合格,应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并在干部考核中,降低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班子环保工作考评档次”建议,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制度,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2013年中组部《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提出,要突出科学发展导向,完善政绩考核评价指标。新《环境保护法》提出,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环保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总体方案》均指出,要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责任制,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明确提出要考察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党委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近年来,我部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牵头组织制定了大气、水、土壤三大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考核办法,组织开展了大气、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报送中央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环保管理体制,加快推进省以下垂改、环保督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排污许可制等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不断强化地方党委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责任,明确和落实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督促企事业单位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加大公众参与力度,建立各地方各部门共同推动、企业自主守法、公众共同参与的大环保格局。同时,我们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配合有关部门加快实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组织实施好大气、水、土壤三大行动计划落实情况专项考核,充分发挥考核的引导、激励和约束作用,推动各级地方党委政府更加注重环境治理成效,改善环境质量。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