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842号建议的答复
吴振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土壤污染防治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环境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源。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事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您的建议对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纲领。目前,我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落实《土十条》。
一、关于加快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我部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工作,2017年6月22日,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一般性权利、义务,确立了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和政府顺序承担防治责任的制度框架。草案专设了“土壤污染防治经济措施”一章,规定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解决土壤污染资金问题。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经济政策和措施,鼓励企业以市场运作方式参与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益;明确国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设立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此外,还草案规定了监督检查、公众参与等内容,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正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二、关于建立社会资本的参与渠道
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是打破公共服务领域的市场准入限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供给的有效途径。2013年底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大力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取得积极进展。截至2017年3月,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入库项目共计12287个,其中环保领域项目743个,占比6%,主要分布在水环境综合治理、湿地保护等行业。土壤修复作为环境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之一,属于PPP模式的适用范围,但由于市场起步较晚等原因,目前国内这一领域缺少项目实践。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以PPP示范项目建设为抓手,积极开展土壤修复PPP项目的试点示范,注重商业模式创新和经验总结,探索社会资本通过PPP模式参与土壤修复项目的可行路径。
三、关于有序开展土壤修复
《土十条》要求,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明确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要求各地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
2017年6月30日,我部联合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部署应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信息系统的通知》,实现污染地块信息三部门共享,强化联合监管。
四、关于建立土壤污染监测制度
《土十条》要求,各地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开展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目前,北京、河北、江西等地均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土壤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其余各省份也已梳理了初步名单待公布。环境保护部门将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
农业部先后出台《稻米镉超标产区种植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稻田重金属镉污染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全国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安全评估技术规定》《重点区域水稻产地土壤重金属监测技术规范(试行)》等技术规定;并在湖南等地试点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作,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策法规,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确保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