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738号建议的答复
穆合塔拜·沙迪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疆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财政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2014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对相关机构标准化建设、保障基层执法用车、加强环境监测能力等提出要求,明确将环境监测、监察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2015年,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按照“明晰事权、落实责任”“分级保障、强化支撑”“分步实施、积极稳妥”的原则,建立中央、地方、企业责任边界清晰的环境监测体系,为各级政府环保考核提供准确、权威的数据支撑,夯实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为此,2015-2017年,中央财政拟安排资金30亿元,加强中央环境监测事权,并鼓励推进环境监测市场化改革。2016年,中央财政已安排专项资金1亿元,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跨境流域环境应急监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环境风险防控及能力建设工作。
目前,我部会同中央编办正在研究制定《关于环境监测机构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对政府环境监测机构属性与职能、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予以规定,待正式出台后,将以此为标准指导地方环境监测机构编制配备工作。同时,我部正在修订《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下一步,我部将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落实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支持新疆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