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703号建议的答复
穆合塔拜·沙迪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三大行动计划’实施中对新疆给予资金倾斜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财政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区域纳入国家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
“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区域(以下简称乌昌石区域)是新疆天山北坡经济带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乌昌石区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区规模逐步扩大,人口数量和能源消耗量不断增加,近年来乌昌石区域承接了大批从东部地区转移来的电解铝、煤化工等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幅增加,大气污染问题突出。2016年,乌昌石区域空气质量较2015年明显下降,PM10、PM2.5平均浓度分别为103微克/立方米、61微克/立方米,分别超标47%、74%,其中采暖季PM2.5平均浓度高达131微克/立方米;重度及以上天数比例为12%,远高于2.6%的全国平均水平。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划定,由环境保护部研究提出,并报国务院批准。综合考虑新疆的特殊战略地位和社会稳定与长治久安的需要,以及乌昌石区域日趋严峻的大气环境形势,我部将积极支持该区域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近年来,中央财政通过节能减排、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可再生能源等渠道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新疆特别是乌鲁木齐市优化能源结构和产业布局、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一是确定乌鲁木齐市为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示范期为2015-2017年,奖补标准为每年5亿元。资金切块下达,由乌鲁木齐市结合实际统筹用于“产业低碳化”“交通清洁化”“建筑绿色化”“现代服务业集约化”“主要污染物减量化”“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化”等节能减排相关工作。二是支持新疆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优化能源和产业结构。2016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3.7亿元,支持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的人员安置工作,并根据任务完成情况拨付了梯级奖补资金。三是支持新疆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2016年,中央财政安排相关资金73.1亿元,支持新疆因地制宜发展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开采利用煤层气、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
下一步,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三五”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西藏自治区和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设项目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将在实施供热系统节能改造、企业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建筑节能以及烟气脱硫脱硝工程等方面,支持乌鲁木齐等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促进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二、关于对新疆水污染防治给予资金倾斜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我部组织编制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将新疆额尔齐斯河、伊犁河、额敏河等纳入规划范围。我部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指导新疆等地编制不达标水体治理实施方案,科学提炼治理项目,加强项目储备库建设,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2016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3.79亿元,支持新疆水污染防治工作。其中,2.79亿元用于乌鲁木齐河湖泊、博斯腾湖、赛里木湖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1亿元用于额尔齐斯河等跨境河流环境应急监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环境风险防控及能力建设工作。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水十条》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新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督导考核和技术支持,防控水环境风险,保障流域水环境安全。
三、关于对新疆土壤污染防治给予资金倾斜
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新疆积极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编制完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国务院备案。目前,新疆已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推动实施污染地块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2016-2017年,中央财政已安排专项资金1.42亿元,支持新疆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
四、关于支持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试点
2016年9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以下简称“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通知》,2017年4月,三部门印发《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的通知》,组织地方开展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试点申报工作。目前,新疆已将相关试点方案报送三部门,三部门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支持试点项目。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财政部指导新疆加强大气、水、土壤等环保项目储备库建设,提高项目储备质量,加强环保项目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进一步推动新疆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