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9242号建议的答复
王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自然保护领域特许保护制度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建立自然保护领域特许保护制度等建议,科学性与适用性强,对我国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我们非常赞成。
一、关于研究制定关于鼓励开展特许保护制度的意见
特许保护制度是一种新的保护地管理模式,其特点就是在土地权属不变的基础上,政府根据不同类型保护地的保护目标和生态服务功能,通过签署协议委托管理的方式,把保护地的管理权授让给非政府组织(NGO)或其它科研机构等,政府负责监管。特许保护制度已经在美国、日本等国家实施,解决了政府投入不足、技术欠缺的问题,取得良好的保护成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六条规定,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但现行自然保护区投资渠道仍以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为主,类型比较单一,尚未建立社会资金机制,不能充分吸收社会各界资金支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因此,特许保护制度对于提高社会力量参与自然生态保护、解决保护能力和资金不足的问题,具有积极意义,我们将配合有关部委加强研究推动,全力做好相关工作。
二、关于探索形成政府监管、协议保护、社区参与的保护地治理体系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2016年11月,发展改革委联合国家林业局研究出台了《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在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等园区保护站(点)、宣传教育设施、交通和旅游服务设施建设,采取使用权入股、联营、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保护地的经营活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林木种质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野外资源保护公益事业,探索引入专业民间组织新建或托管自然保护小区,在政府监管下发展民间自然保护小区(地)等。此外,在总结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经验基础上,由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多部委联合起草《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已上报国务院,其中也将对特许经营、社区共管、社会参与等机制作出制度性安排。目前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已经做过类似尝试,如2014年,四川老河沟自然保护区委托给桃花源基金会管理,开启了国内托管保护区的先例;2015年,深圳城市管理局将广东内伶仃-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自然教育工作委托给深圳红树林湿地保护基金会,由该基金会开发自然教育课程,发展志愿者群体,提升公众的保护意识。
下一步,我们将依据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继续积极探索“政府监管、协议保护、社区参与”的保护地治理体系,推动相关工作。
三、关于研究制定合理的自然生态保护标准和指南
自然保护区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核心区域,很多保护区生态环境极其脆弱,一旦遭到破坏,几乎不可恢复。所以在将社会资本引入自然保护领域之前,需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制定保护标准和项目指南,在生态保护优先的基础上,明确政府监管责任,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国家公园体制的建立,对统筹我国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有着重要意义。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结合相关政策的落实和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的推进,积极探索在自然保护领域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的有效模式,研究制定合理的自然生态保护标准和指南,努力推动自然资源的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四、关于开展保护地生态产品和服务品牌增值体系研究和设计
保护地生态产品和服务是指依托于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地,开发的能够满足人类健康和精神需求的产品,包括农副产品、手工艺产品以及生态旅游、生态养生等服务。实现生态产品和服务品牌增值是实现保护区与周边社区协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当前一些非政府组织已经开展了类似工作。如由社会企业“山水伙伴”与中国民间自然保护机构“山水自然保护中心”共同策划开发的“熊猫蜂蜜”,就是在中国西南山地大熊猫保护区,采集自天然森林中的野花酿造。蜂农为当地村民,也是森林、大熊猫的守护者。产品的收益通过项目返回社区,在自然资源保护和管理、社区生计发展、公共事务管理3个方面给社区以支持,从而体现了生态系统对于社区的价值,激励村民对自然资源进行保护,最终建立起社区保护区双赢的的保护机制和成效。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探索在自然保护领域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的有效模式,借鉴社会公益组织等在自然保护方面先进的技术方法和管理理念,发挥其在科研、监测、宣教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并通过试点示范保护地的良好建设和管理,推进我国自然保护地发展。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