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504号建议的答复
俞学文等8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大环保违法惩治力度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公安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您们深入分析了当前环保监管执法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提升环保部门执法权力、提高罚款金额、设立环保警察、强化刑事处罚、完善政绩考核等有针对性的建议,对推动环境保护监管执法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一、关于进一步提升环保部门执法权力
2015年修订实施的《环境保护法》赋予环保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移送行政拘留等监管执法权力。我部配套出台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四个配套办法,将《环境保护法》赋予环保部门的权力和手段落到实处,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您们的建议,在相关配套办法的修订过程中,充分利用《环境保护法》赋予环保部门的监管执法权力,切实发挥监管执法手段的威力。
二、关于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刑事处罚
2013年,我部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加大了对主观恶意大、屡查屡犯、偷排偷放、后果严重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取得良好效果。2016年,我部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该解释进行修订,进一步降低环境污染犯罪的入罪门槛,强化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和震慑作用。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严厉惩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三、关于大幅度提升惩罚金额标准
我部积极推动在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修订过程中,新增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大幅提高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充分利用按日连续处罚手段查处环境违法行为。2015年,全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715件,罚款金额56954万元;2016年,全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1017件,罚款金额81435万元。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发挥按日连续处罚手段在严惩环境违法行为方面的积极作用,修订完善按日连续处罚制度规定,保持环境监管执法高压态势,进一步提高企业环境违法成本。
四、关于将地方党政领导政绩考核与当地空气质量挂钩
建立健全环境目标责任制,将大气污染治理效果纳入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对推动各地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具有重要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要求,健全政绩考核制度,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责任制,强化党委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确立以质量改善为核心的考核体系,明确将大气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我部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了《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将空气质量改善纳入考核指标;定期组织对《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中央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情况等各项考核,充分发挥考核的引导、激励和约束作用,将地方政府环保责任落到实处。
五、关于在重点污染地区专门设置环保警察
我部和公安部高度重视推进环保警察队伍建设,不断创新环境执法模式。目前,全国已有北京、河北等9个省(市)完成环保警察队伍组建,部分地市和区县也结合实际设立了环保警察。实践证明,设立专门环保警察的地区,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工作成效明显提高,案件数量和质量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下一步,我部将在总结与公安联动执法和地方相关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配合中央编办、公安部深入研究论证,推动实现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切实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感谢您们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