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228号建议的答复
王梦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为根治雾霾、改善大气环境必须严格监控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并尽快修订提升国家强制标准GB18285-2005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公安部、质检总局办理。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统计,2016年我国汽车产销量双双超过2800万辆,已经连续八年稳居世界首位,机动车保有量由2015年的2.79亿辆增加至3亿辆,增长7.5%;汽车保有量由2015年的1.72亿辆快速增加至2亿辆,增长16.2%。据估算,全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按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四项污染物计算)达4472.5万吨,是我国空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之一。您的建议,指出了我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对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关于尽快对国家强制性标准“GB18285-2005”进行彻底修订
实施在用车排放标准是筛选高排放车辆的有效手段,是控制机动车污染的重要内容。 2016年新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机动车环境管理提出新的要求,对包括在用车的环保定期检验、监督抽测、遥感检测和新车的出厂检验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随着新生产汽车国家第三、四、五阶段排放标准的实施,我国的汽车保有量中已经存在大量的达到国三至国五阶段排放标准的汽车。但原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发布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以下简称《在用汽油车排放标准》)《在用汽油车排放标准》中,并没有包括符合国三排放标准及以上车型的排放限值。同时,随着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的推进,黄标车已基本淘汰,老旧车正加速淘汰,针对黄标车和老旧车的排放限值也需进行调整。基于上述机动车环境管理的需求,我部正在组织开展《在用汽油车排放标准》的修订工作,目前,已编制完成《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征求意见稿)》,近期将公开征求意见。
下一步,我们将加快推进《在用汽油车排放标准》修订工作,加紧公开征求意见,力争年底前发布。
二、关于在用车排放检测方法
诚如您所言,《在用汽油车排放标准》给出了双怠速法的标准限值,对简易工况法没有给出标准限值。为此,我部随后发布了《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基本原则和方法》(HJ/T 240-2005),提出简易工况法排放限值的制定方法和原则,供环境压力大、排放控制需求高的地区参考。目前该标准已经实施12年,我国绝大部分地区都采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检测。因此,在此次《在用汽油车排放标准》修订中拟将两项标准进行合并,且给出简易工况法的标准限值。
《在用汽油车排放标准》2005年发布时,我国正在实施国二排放标准,电喷和三元催化器车辆所占比例较低,排放控制的重点是化油器车辆。目前,国三以上车辆已占到我国在用车80%以上,而双怠速法对国三以上车辆的超标检出效率相对较低。因此,本次标准修订将简易工况法作为基本检测方法,只有对 全时四驱车和中大型汽油车等无法进行简易工况法检测的,才可使用双怠速法。
三、关于建立在用车检验机构监管体系
为落实《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在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加快推进机动车检验机构信息联网,2016年,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对山东、广东等6省的11个城市进行重点督查,随机现场检查检验机构23家、检测线42条,对存在问题的19家检验机构进行通报,责成省级环保部门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机构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依法处罚,有关情况报国务院。
2016年,我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建设和联网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机动车检测机构联网的技术规范,要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联网,其他地区应在2017年底前完成联网。截至目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和部分省份已实现三级联网。各地已有2409个检测机构7585条检测线与国家平台联网,今年底其余2435个检测机构也将实现三级联网。
下一步,我们将在2017年底前完成全国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建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的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的基础上,利用大数据统计分析,筛选超标情况集中的车型、生产企业和检验机构,为机动车环境监管提供数据支撑。
四、关于建立汽车维护、修理和淘汰制度
为推动建立机动车环保检验维修制度体系,我部会同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实施汽车检测与维护(I/M)制度,建立健全汽车检测与维护政策标准体系,明确汽车尾气检测站(I站)和维护站(M站)的职责、认定标准、统一标识及作业服务流程,制定机动车排放维修技术规范,提升排放维修技术和装备水平。要求各地环保、交通运输部门选择、扶持一批汽车检测站、维修企业发展成为I站和M站网点,并定期公示、发布网点信息。M站网点要严格按照汽车尾气排放维修技术规范维修,并向环保部门定期报送汽车尾气维修数据信息。目前,我部正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标准规范和政策制度,力争早日实现机动车检验与维修制度管理政策无缝衔接。
同时,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也明确提出“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积极推动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2016年7月我部联合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采取提前告知、简化流程、开辟绿色通道等措施加快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机动车登记检验,对未经环保检验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2016年,全国公安机关办理汽车注销登记417.7万辆,其中黄标车167.4万辆。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推动建立汽车检测、维护和淘汰制度,实现机动车达标监管部门间联动协作、闭环管理和数据共享。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