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4137号(资源环境类256号)提案答复的函
王小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县域联合以焚烧发电方式处理生活垃圾的提案”,由我部与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分别办理。经认真研究,结合我部职责,现答复如下:
正如您在建议中所提到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能较好地实现垃圾处理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是解决“垃圾围城”“垃圾下乡”问题的必然要求,是利国利民的重大民生工程。近年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明显加快,处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但县域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垃圾处理形势不容乐观。
一、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处置情况
据《中国城乡建设统计年鉴》统计,截至2015年底,我国已建成运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257座,焚烧处理能力23.5万吨/日,约占无害化处理能力总量的31%。其中城市焚烧处理设施220座,能力占比38%;县城37座,能力占比约为9%。根据《“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到2020年底,要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其他设市城市95%以上,县城(建成区)达到80%以上,建制镇达到70%以上;且设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50%以上,其中东部地区达到60%以上。
二、推动垃圾焚烧项目规划建设情况
2016年10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与我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加强区域统筹,实现焚烧设施共享”“鼓励跨区域合作,统筹生活垃圾焚烧与飞灰处置设施建设”。要求各地统筹考虑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及生态环境影响和公众诉求,科学编制规划,合理安排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布局和用地;根据焚烧厂服务区域现状和预测的垃圾产生量确定处理规模,并配套建设区域性垃圾焚烧飞灰处置工程。
2016年11月,国务院发布《“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其中“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等部分,对垃圾焚烧厂的建设任务、目标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和风险管控等提出明确要求。我部也要求各地在编制“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时与国家规划充分衔接,保证各项措施落地实施。当前,我部正在委托科研单位开展城市环境质量分区管控技术与政策体制等课题研究,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研究市县空间规划过程中如何更加科学合理地对垃圾焚烧厂进行布局。
三、加强生活垃圾焚烧项目的环境管理情况
为最大限度防范、降低生活垃圾焚烧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不利影响,我国实施了与欧盟相当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持续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环境监管,并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及公众监督工作。
2008年,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的厂址选择、污染控制、环境风险等进行严格要求。2014年5月,我部修订《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进一步扩大标准适用范围,增加了运行工况和烟气排放在线监控要求。2017年,我部印发《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和联网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企业在线监控设施安装及联网提出具体要求,以进一步落实垃圾焚烧厂的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监管。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根据《“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均要制定本地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设施建设规划,这为县域联合建设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和统筹相邻县域共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提供了基础和保障。在“十三五”期间,我部将联合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推进垃圾焚烧设施共享的相关工作,在试点示范基础上逐步推广实施。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