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946号(工交邮电类348号)提案答复的函
民进9组:
您们提出的“关于尽快建立汽车催化转化器失效强制更换制度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据统计,2016年我国汽车产销量双双超过2800万辆,已经连续八年稳居世界首位,机动车保有量由2015年的2.79亿辆增加至3亿辆,增长7.5%;汽车保有量由2015年的1.61亿辆快速增加至1.84亿辆,增长14.3%。据测算,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氮氧化物(NOx)约占全国总排放量的40%-45%,挥发性有机物(VOCs)约占20%;在北京和上海等特大型城市以及东部人口密集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对PM2.5的贡献率约为20%-40%,由此带来的大气环境压力巨大,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十分必要。
一、关于尽快建立我国汽车催化转化器失效强制更换制度
您们提出的“尽快建立我国汽车催化转化器失效强制更换制度”建议非常符合机动车管理实际。为确保上路行驶车辆达标排放,尤其是催化转化器失效的超标车辆得到维修,相关部门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逐步提高催化转化器技术指标要求。通过出台一系列标准法规,积极推进机动车排放标准升级,对机动车尾气后处理装置技术性能指标提出严格要求。目前,汽车催化转化器耐久性里程要求逐步提高,已从国一、国二和国三阶段的8万公里或5年,提高到国五阶段的16万公里;已经发布的轻型车国六标准中,6a阶段催化转化器耐久性里程要求与国五阶段相同,6b阶段则达到了20万公里。
二是通过环保检验和监督抽测等手段及时发现超标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要求,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2016年全国参加环保定期检验的汽车共有15424.3万辆,占全国汽车保有量的83.7%,北京、天津、河北等27个省109个城市汽车环保定期检验率达到90%以上;各省(市、区)每年开展停放地、维修地抽测和遥感监测车辆超过1500万辆。
三是严厉查处超标车辆上路行驶行为。积极推进“环保取证、公安处罚”的超标车辆上路行驶执法监管体系。环保部门定期将排放检验(包括定期检验、遥感监测、停放地抽测等)超标车辆信息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部交管局在交通违章处罚系统中增设超标排放处罚全国统一代码(6063),自今年5月1日起,对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法实施处罚。
四是加大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监管力度。2016年6月,我部联合交通运输部、国家认监委,采取随机选取检验机构、不打招呼、直奔现场的方式,对山东、广东等6省的11个城市进行重点督查,对存在问题的19家检验机构进行通报约谈,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务院。据不完全统计,2017年上半年各级环保部门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督检查累计超过4500家次,发现违规检验机构513家,对212家进行停业整治,累计处罚 722.5万元。
五是积极推动建立机动车环保检测维修制度。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实施汽车检测与维护(I/M)制度。建立健全汽车检测与维护政策标准体系,建立机动车环境保护维修档案制度;采取信息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满足尾气治理维护条件的维修机构名单,纳入维修机构诚信管理;积极推进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部门实现车辆维修数据共享。
六是积极推进机动车环保检验信息联网。截至2016年底,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和部分省份已率先实现三级联网,2017年底前,全国将全面完成三级联网工作。目前,全国已有2409个检测机构7585条检测线与国家平台联网,其余2488个检测机构将于2017年底实现三级联网。我部印发《“2+26”城市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建设方案》,争取2017年12月底前建成“2+26”城市机动车遥感监测网。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大气法和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便民惠民的决策部署,努力构建以全面信息公开为中心、严格排放标准为引领、大数据互联共享为支撑、严格执法监督为保障的中国机动车环境管理新模式,逐步建立完善“公安处罚、环保取证、交通维修”的在用车环境执法体系,对催化转化器失效的超标车辆上路行驶行为依法严格处罚,经维修检验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确保在车辆全部寿命周期内,使用过程中始终能够达标排放,减少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
二、关于催化剂的认证与许可制度、更换催化器实施机构的管理制度
包括《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等8项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及《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及测量方法》等涉及新能源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均已作为CCC认证依据标准。2014年,发展改革委联合我部、质检总局等12个部门印发《关于加强“车油路”统筹 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明确提出2015年底前质检、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建立一体化的生产一致性检查的联合管理机制,适时将尾气处理的关键部件“三元催化器”等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3C)范围。针对上述要求,质检总局已组织相关机构开展了“三元催化器”强制性认证可行性研究,具体包括涉及污染治理贡献较大的汽油车“三元催化器”和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两部分。目前,已完成对原装排气污染物控制装置CCC强制性认证的初步框架。
下一步,质检总局将继续组织相关技术机构开展“三元催化器”等产品认证技术研究,为适时将该产品纳入强制性认证做好准备,用产品认证手段确保配件市场催化剂产品质量,逐步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确保更换的“三元催化器”符合标准要求。
三、关于针对重点对象和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率先实施汽车催化转化器失效强制更换制度
我部联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和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等6省市人民政府联合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提出全面加强机动车排污监控能力,要求各地督促在用燃油和燃气出租车定期更换三元催化器。2017年1月,北京市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两年以上的出租车全部更换三元催化器。2017年上半年,北京市完成8000辆使用两年以上的出租车更换“三元催化器”的工作。自2016年9月启动该项工作至今,北京市累计为5万辆出租车更换了“三元催化器”。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地方率先开展营运车辆强制更换汽车催化转化器相关工作,同时积极推进与交通运输部门维修信息联网,对多次维修仍不能满足排放标准要求的车辆予以强制更换催化转化器。
感谢您们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们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