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774号(资源环境类226号)提案答复的函
叶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含汞类用品监管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您的提案深入分析了我国含汞用品的生产使用情况,提出了限制、回收含汞用品的具体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汞污染防治。近年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相关工作。
一是积极参与公约谈判。2010年起,我部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门组成的中国政府代表团参加了历次政府间谈判。2016年4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批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以下简称《汞公约》);《汞公约》将自2017年8月16日起正式生效。
二是加强重点行业汞污染防治。《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目录》)将乙炔法聚氯乙烯列入限制类,并将高汞催化剂(氯化汞含量6.5%以上)和使用高汞催化剂的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列为淘汰类,要求2015年底前淘汰,目前已基本实现淘汰。我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积极推动聚氯乙烯行业使用低汞触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淘汰高汞催化剂乙炔法生产聚氯乙烯工艺”。
三是控制大气汞排放。针对燃煤电厂、工业锅炉、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生产等大气汞排放重点行业,制定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将汞列为管控指标。目前,燃煤电厂协同脱汞效果较为明显,脱汞率超过60%,其他行业协同脱汞水平逐步提升。
四是限制产品中汞的使用和添加。1997年,原中国轻工总会、国家经贸委等9部门出台关于限制电池产品中汞含量的政策。目前,我国普通干电池已基本实现无汞化。《目录》将高毒农药产品汞制剂、含汞开关和继电器、汞电池(氧化汞原电池及电池组、锌汞电池)、含汞高于0.0001%的圆柱型碱锰电池、含汞高于0.0005%的扣式碱锰电池等列入淘汰类,将高压汞灯等列入限制类,并加大了对含汞产品替代品开发与应用的支持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发布《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2015年第38号公告)和《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2016年第32号令),限制电器电子产品、汽车产品中包括汞及汞化合物在内的有害物质使用。
五是推进含汞废物回收利用。“十二五”期间,全国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回收利用废汞触媒5.7万吨,回收利用废汞灯管约1.2亿只。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循环发展引领行动》,拟于近日发布,将有力推动节能灯等含汞用品的回收处理。
六是开展有关宣传教育。我部组织编制“家庭和社区含汞废物管理手册”,介绍汞的特性和来源,生活中含汞物品及处理方法,含汞废物的收集、运输和临时储存等知识。
下一步,结合您的建议,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以履行《汞公约》为契机,适应国内国际形势,不断加强汞污染防治工作。
一是加强工业领域汞的削减和淘汰,特别是在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行业,督促有关企业使用低汞触媒,加大无汞触媒研发、推广力度,确保2020年氯乙烯单体生产工艺单位产品用汞量较2010年减少50%。
二是加快含汞产品替代品的研发和推广,特别是提高无汞体温计和无汞血压计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确保按《汞公约》要求时间停止生产和进出口含汞体温计和血压计。
三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微信、微博等新媒介开展宣传,引导公众减少使用含汞产品,提高汞污染防治的意识和能力。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