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424号建议的答复
朝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建议”由我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工作,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和重要支撑。2015年,国务院出台《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作出明确规定。各部门协调配合,积极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但也确实存在范围与要素覆盖不全、建设规划及标准规范不统一、信息化水平与共享程度不高等问题。您的建议契合实际、针对性强,对做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关于推动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仍存在着部门间监测权责划分不清、监测数出多门以及数据不一致不可比等问题,亟待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 《建设方案》提出,依法明确各方生态环境监测事权,推进部门分工合作,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以及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监测数据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各部门在环保工作中,特别是环境监测工作中的责任;同时建立健全环保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包括环境监测在内的环境保护重大问题。我部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实施计划(2016-2020年)》,以统一环境监测网络点位布设、标准规范、信息发布等为重点,就加强环境监测事项的部门间合作作出进一步安排部署。
我部将积极借鉴您的建议,推动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同时,结合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省以下垂改等重大改革,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中的权责关系,充分调动各部门的积极作用。
二、关于出台《环境监测条例》
目前,我部正在积极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法制化建设,将按照立法工作部署,推动编制出台《环境监测条例》,对环境监测的法律地位、事业属性、机构设置、职能任务、网络建设、资源配置、报告制度等作出界定和规范,并研究制定相关的配套文件,提高环境监测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水平。
三、关于不断提高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
我部逐步完善与气象部门联合会商机制,不断提高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准确性。预报时间从最初的24小时、48小时预报逐步发展为3天准确预报、7天潜势预报,重污染天气过程预测预报准确率达100%。已建成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建成京津冀及周边区域颗粒物组分和光化学监测网。全国31个省(区、市)已全部完成省级空气质量监测预测预报系统建设,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已全部完成市级空气质量监测预报系统建设。20多个省、区、市的130多个地级城市也开展了空气质量预报工作,其他省份正在逐步推进地级城市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 下一步,我部将重点推动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工作,提升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水平。
四、关于逐步完善环境监测联网和大数据平台建设
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1436个国控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已实现全国联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实现了区县级空气自动监测站与国家联网。各省(市、区)正在积极推进非国控空气质量自动站数据联网工作。2017年1月,我部印发《关于开展非国控水质监测数据联网工作的通知》,各省(区、市)非国控地表水手工监测断面每月向国家报送监测数据,非国控地表水自动站正陆续与国家联网。我部按照《建设方案》有关要求,统一发布各类环境监测信息,“全国空气质量预报”、“全国城市空气质量实时发布”、“地表水自动监测实时发布”等均可在我部网站查阅。同时,联合多部委定期发布“中国环境状况公报”、“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公报”等多种数据信息。
我部积极推进数据整合集成和大数据管理平台建设,不断完善跨部委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目前已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国家海洋局等9个部委签署信息共享协议,涉及327类数据。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推动地区间环境监测数据联网,加速推进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数据平台的建设工作。通过环保数据全面联网,集成发布共享,让社会各界及时看到真实的环境信息,满足公众环境知情权,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全面、客观看待当前我国环境状况。
五、加强环境保护监测、监管能力建设
2011年以来,中央财政累计安排资金55亿元,用于支持环境监测等监管能力建设。我部也正在积极配合中央编办等部门起草环境监测机构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推动强化政府环境监测职能,规范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实现监测任务与机构编制的动态平衡。
201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按照地方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负总责的原则,由省级环保部门对全省(区、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规划建设环境监测网络,调整市县环保机构管理体制,调整环境监测管理体制,上收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环境执法重心向市县下移。《意见》印发后,河北、上海、江苏等12个省份成为改革试点省份。我部高度重视《意见》推动落实工作,通过宣传培训、典型带动、对接指导、协调服务等工作,形成了梯次推进、点面结合的改革推动局面。截至目前,河北、重庆基本完成改革调整,江苏、山东改革实施方案已完成省级审批,湖北等其他改革试点省(市)也正在积极推进。
下一步,结合您的建议,我部将不断落实环境监测体制机制改革措施,统筹协调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监测力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监测监管能力。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