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130号(资源环境类191号)提案答复的函
田玉科等10位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长江流域横跨我国东中西三大区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生物多样性优先保护区域。诚如您们在提案中所言,长江经济带存在生态系统退化、水体富营养化、农业面源污染、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重化工行业占比高等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高度重视,近年来相继启动了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岩溶石漠化综合治理等一系列生态建设工程,初步遏制了区域生态恶化趋势。您们提出的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联动、生态补偿、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转型、健全执法监管体系等建议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我部将联合有关部门,在工作中认真研究吸纳,进一步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一、关于汇集环保合力,确保绿色发展
2017年6月9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会议暨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立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协调、系统保护,空间管控、分区施策,强化底线、严格约束的基本原则,将确立资源利用上限,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坚守环境质量底线,推进环境污染治理,建设宜居城乡环境,严格管控环境风险,推动区域协同联动作为规划的主要内容,全面规划了长江经济带区域实现绿色发展的目标和具体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积极支持长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2016年和2017年分别安排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预算内投资18.99和17.94亿元,支持污水、垃圾处理以及河道水环境综合治理等项目建设。近期,还启动了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相关试点工作,指导和支持地方政府在生产生活生态“三生共赢”,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水资源管理治水“三位一体”,政府、企业、公众“三者共治”等方面开展探索。
二、关于依法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后,我部组织召开统筹推进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座谈会,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并要求各省(市)定期报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进展。目前,各省(市)正在按照《若干意见》要求,对初步划定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稳步推进划定工作。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指导和推动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将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管控,确保今年年底前完成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三、关于推进长江流域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各部门不再自行设立、批复冠以“生态文明”字样的各类试点、示范、工程、基地等。已经自行开展的,到2020年之前一律结束。2017年6月2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标志着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市)中,江西和贵州已经启动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在我部组织开展的生态市县示范创建工作中,长江流域有157个市县入选,占到全国生态市县总数的80%以上。
下一步,我部将配合发展改革委,积极支持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市)开展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工作。
四、关于实施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转型
我部积极开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与省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与评估工作。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每年开展两次遥感监测与评估,省级自然保护区每年开展一次遥感监测与评估。目前,已经完成包括长江流域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在内的遥感监测与评估工作,直接服务于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执法。近期,我部还会同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启动了“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我部正在实施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开展水生生物多样性调查,编制长江流域重点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方案。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开展包括长江流域在内的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违法监测与评估,继续做好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实施工作。
五、关于建立长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基金
2016年,中央财政通过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长江流域11个省(区、市)共计52.5亿元,支持水质较好湖泊的生态保护、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等重点任务。同时,我部鼓励长江经济带涉及的11个省(市)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长江环境保护治理基金、长江湿地保护基金,发挥政府资金撬动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实现市场化运作和滚动增值。为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加大投入,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鼓励在水污染防治领域实行PPP模式。
国务院对设立政府性基金有严格规定,要求原则上不得新设政府性基金,必须要设立的,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目前已有资金渠道可以较好地支持长江水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沿长江流域的11个省份,可将长江水生态环境保护治理项目纳入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库,支持长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六、关于建立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近年来,中央财政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在长江经济带初步建立了纵向生态保护补偿政策体系,正在积极研究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在纵向补偿方面,通过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支持长江经济带的11省(市)254个县(市)221.36亿元,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民生,并将各地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特殊支出作为转移支付测算的重要因素,补助系数根据标准财政收支缺口情况、生态保护区域面积、产业发展受限对财力的影响情况和贫困情况等因素分档分类测算。在横向生态补偿方面,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流域上下游补偿基准、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建立联防共治机制、签订补偿协议的具体措施,并提出对达成补偿协议的重点流域,中央财政给予奖励。同时,扩大了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范围,推动九州江、汀江-韩江、东江、引滦入津流域建立补偿机制,继续深入推进新安江开展试点工作。
目前,我部正在配合财政部研究制定《建立长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已形成征求意见稿。总体思路是: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补偿资金,同时引进社会资金,激发沿江省(区、市)保护生态环境的内在动力,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共抓大保护的联防联控机制,促进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推进《建立长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印发实施,督促地方落实生态保护责任。
七、关于健全长江流域环境执法监管体制
我部根据中央改革部署起草的《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方案》,已于2017年2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即将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根据该方案,将选择长江上游一级支流赤水河流域开展相关试点,增强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有效性、权威性,推动形成流域内不同性质区域环境保护责任共担、效益共享、协调联动、行动高效的新机制。
下一步,我部将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形成评估报告,提出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监管的指导性意见。同时,结合您们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完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机制。
感谢您们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