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552号建议的答复
朱列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环保监测平台建设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财政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排污企业下风口或下水口安装监控设备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是环保部门对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动态排放情况进行远程、实时、在线监管的一种科学执法手段。1995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启动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一些地方对企业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或在污水排放口安装流量计,尝试探索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控的工作模式。随着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技术逐步成熟,环保部门也制订并实施了一系列污染源连续自动监测监控的标准和技术规范,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奠定了基础。
2007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安排7.45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地方财政和排污企业也配套相应的建设经费。目前全国已建成部、省、市三级352个污染源监控中心,对10205家企业、共16475个监控点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其中,废气企业4407家、监控点9965个,监控的主要指标为烟气流量、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等。废水企业6222家、监控点6510个,监控的主要指标为废水流量、COD排放浓度、氨氮排放浓度等。水、气兼有企业424家,共1627个监控点。覆盖全国重点监控企业和主要污染物的自动监控网络体系已经基本建成。
在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应用方面,我部对监控平台功能进行扩展,增加了超标实时督办模块,将发现的小时数据排放异常的情况,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发出电子督办单,直接将核查任务指派到相应地市环保部门。在2016年长三角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保障期间,我部对28个城市试行污染物排放超标直接督办,共发出电子督办单120次,有49次生产、治污设施运行不正常等问题得到及时处理,13起超标违法行为受到处罚。2016年11月,我部印发《关于在京津冀地区及主要传输通道城市“高架源”企业实施排放超标直接督办的通知》,并于2016年12月15日启动对“京津冀”区域及传输通道城市“高架源”企业污染物排放超标直接督办。
结合您的建议,下一步,我部将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实时在线环境监控系统。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实施自动监控的基础上,着力依法依规推动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实施自动监控,主要包括:钢铁、火电、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重点排污单位;长江经济带化工企业及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实施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地区排放总磷、总氮的重点排污单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城市的“高架源”企业等。不断扩大超标直接督办范围,将超标直接督办从“京津冀”“长三角”等区域逐步拓展到全国。
二、关于强制要求增设监控装置
近年来,相继修订和出台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税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在立法过程中我部积极推动强化企业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主体责任。《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等法律条款明确了重点排污单位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数据真实准确等主体责任,其他相关条款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结合排污许可证管理,进一步明确了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等要求。
结合您的建议,我部将进一步研究政策措施,对纳入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依规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对在建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在试生产时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要求环保部门强化现场监督检查,切实督促企业履行环保责任。
三、关于加强全国监测数据联网应用并防止数据造假
目前,全国已建成由部、省、市三级352个监控中心、1万余家重点监控企业组成的上下联通、纵向延伸、横向共享的环保物联网。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积极依托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打击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数据造假及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建立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基础的污染源监管预警机制。
我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为基础,建立了严重超标企业名单公开制度,推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达标排放。2016年前三季度向社会发布排放严重超标企业共169家次,地方环保部门依法加强监管并严肃处理违法行为,其中限制生产39家次,停产整治19家次,对101家次企业共处罚款(包括按日连续处罚15家)约1.52亿元。通过强化信息公开,超标企业逐步减少,达标率明显提高,从2015年第一季度53.06%逐步提高为2017年第一季度的71.11%。
长期以来,我部一直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持“零容忍”态度并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发现一起,严厉查处一起。2016年,我部组织查处并向社会公开19起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31名责任人被行政拘留,查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案件2起。联合公安部现场直接督办西安市长安区、阎良区环境监测子站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造假案件和唐山市迁安中化煤化工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案件。配合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追究刑责的细则,增强了可操作性。
结合您的建议,下一步我部将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保持在90%以上”的要求,继续抓好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体系管理,进一步加强“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的应用,提高环境监管效率和管理水平。加大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弄虚作假的企业进行严厉打击,同时向社会曝光,并将其列为失信企业,让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四、关于加强对城市中心水体和空气污染情况的监测并由环境保护部统一排名
2016年3月,我部印发《“十三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设置方案》,共布设2767个国控地表水监测断面(点位),其中1940个为国控考核、评价、排名断面,覆盖全国主要河流干流及重要一级、二级支流、重点流域的三级和四级支流以及重点湖泊、水库等。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关于国家每年公布最差、最好的10个城市名单和各省(区、市)水环境状况的要求,我部根据统一的设置原则布设水质监测断面(点位),所有排名断面和点位由国家统一监测,按照统一、科学、规范的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排名。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后,我部出台《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实施计划(2016—2020年)》,现已全面完成1436个国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监测事权上收任务,逐步实现“国家网络、国家建设、国家监测、国家考核”,有效减少地方干预监测数据。
我部设立“全国城市空气质量实时发布平台”,在环境保护部官网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网站,发布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1436个国控监测站点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臭氧(O3)和一氧化碳(CO)6项指标实时监测数据和空气质量指数(AQI),每月对74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公开。
结合您的建议,我部将加强地表水监测断面(点位)和空气质量实时监测和排名工作,持续做好城市水体和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工作,已计划将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范围进一步扩大,并且每月通报排名前10位和后10位的城市。
五、关于加大财政和科技对环境监测支持力度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自“十一五”以来,国家不断加大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的投入,加大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对环保科技的支持力度。
在财政支持层面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2015年,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支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按照“明晰事权、落实责任”“分级保障、强化支撑”“分步实施、积极稳妥”的原则,建立中央、地方、企业边界清晰的环境监测体系,为各级政府环保考核提供准确、权威的数据支撑,夯实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为此,中央财政2015-2017年拟安排资金30亿元左右,加强中央环境监测事权,并鼓励推进环境监测市场化改革。
在科技支持层面上,着力开展国家环境保护监测监管科技基础建设布局,不断夯实监测监管科技基础。一是积极开展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自2002年以来,已建成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23个,其中有空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等10个涉及环境监测的研究平台。另有重金属污染监测等7个涉及环境监测的研究平台正在建设中。二是大力支持环保监测监管仪器设备研发工作,推动环保装备产业化发展。我部积极配合科技部组织专项项目实施。截至目前,已开展质谱监测分析仪、环境中低水平放射性气溶胶、大气及水体挥发性有机物连续在线监测、大气中细粒子(PM2.5)监测、恶臭自动在线监测预警、大气细颗粒物化学成分在线监测等13类仪器设备的研发与应用,有效提升了我国环保装备自主研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结合您的建议,我部将继续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创新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积极争取财政支持,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基础能力建设,同时加快生态环境大数据工程建设,打通信息壁垒,整合共享共用相关监测数据信息,不断扩大监测数据应用范围,为改善环境质量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