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368号建议的答复
罗祖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水质良好湖泊生态修复与保护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财政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您在分析我国水质良好湖泊现状及面临问题基础上,提出了设立专项资金、强化政府购买服务、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和排放交易制度、实施“一湖一策”生态环境保护模式等建议,对我们做好相关工作具有积极借鉴意义。
一、水质良好湖泊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进展
针对水质较好湖泊日益面临水质污染和生态退化威胁的实际情况,我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按照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原则,开展了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制定国家规划,加大资金投入。2014年,经国务院批准,我部联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将我国365个水质较好湖泊纳入规划范围。《规划》明确了湖泊水质保护目标要求,提出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措施,包括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布局、污染防治、生态建设和修复、土地利用空间管控等,指导地方以系统方法保护湖泊生态环境。2011-2016年,中央财政共安排专项资金约218亿元,支持天津、河北、山东等26个省(区、市)共81个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在“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水专项)在大理洱海投入中央财政经费1.34亿元,用于富营养化初期湖泊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科技支撑。
(二)强化技术指导和服务。加强对地方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地方系统编制并实施湖泊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依托水专项成果,我部组织编制并印发《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编制技术指南(试行)》《湖泊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技术指南(试行)》等7项系列技术指南,基本覆盖调查评估和实施方案编制技术、流域生态修复项目设计和流域污染防治项目设计等方面。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加强对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的技术指导。此外,我部还组织编制《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汇编》,为全国湖泊保护工作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三)落实地方主体责任。《规划》将地区环境保护目标与国家相关规划相结合,要求属地人民政府针对当地湖泊环境问题,编制并实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并具体实施,系统解决湖泊环境问题。我部会同财政部与15个国家重点支持的江河湖泊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签署了《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协议书》,在明确各方责任的前提下,就目标任务、机制建设、项目实施与管理、资金来源与管理、绩效考核等内容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加强监督管理,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联合我部印发《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构建以生态环境效益、投融资效率和管理效力为一体的系统评价指标体系,将地方湖泊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绩效评价与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相结合,将资金分配与湖泊环保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奖优惩劣。
二、关于落实相关建议的初步考虑
(一)关于设立水质良好湖泊保护专项资金。《规划》建立了“中央引导,地方为主,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目前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已涵盖水质良好湖泊保护的内容。
(二)关于对“生物修复技术治理和长期维护水质良好湖泊”专门立项。《规划》将我国365个水质较好湖泊纳入规划范围,建立健全了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同时,水专项已开展湖荡湿地修复、河道植被修复、近自然湖滨带生境改善等生物修复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构建了水体生态修复成套技术,并在太湖、巢湖、滇池、洱海等湖泊开展示范,在洞庭湖、东江湖、三仙湖、鄱阳湖等50个以上良好湖泊保护治理中推广应用。
(三)关于政府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向专业化公司购买水环境生物治理服务。2015-2016年,财政部联合我部先后印发《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关于申报水污染防治领域PPP推介项目的通知》《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通知》,加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政策引导,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的参与,促进政府公平、公开、公正购买社会服务,保障专项工程项目的实施。
(四)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和氮磷排放交易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导地方开展相关工作,并安排19亿元奖励资金,推动九州江、汀江-韩江、东江、引滦入津流域建立了补偿机制,目前正在深入推进新安江流域开展试点工作。2007年以来,财政部会同我部和发展改革委积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先后批准12个省(区、市)开展试点工作,累计安排试点工作补助经费5.22亿元。2014年,为指导地方规范有序开展试点工作,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尽快建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财政部会同我部和发展改革委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污染物减排。有的试点省份还创新开展了排污权抵押贷款、排污权租赁等。
(五)关于探索一湖一策的生态环境保护模式。我国湖泊可分三种类型实施保护,分别为水质较好湖泊、中度污染湖泊、重污染湖泊。对水质较好湖泊如洱海、抚仙湖、梁子湖等实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优化发展方式,促进环境经济可持续发展。水专项针对我国湖泊富营养化特征及我国湖泊治理的技术需求,诊断不同类型湖泊水污染与富营养化特征,提出不同类型湖泊治理“一湖一策”的思路与技术体系。以水质较好湖泊洱海为例,形成了“湖体保育,湖湾调控,滨岸修复,清水入湖,陆域控源,绿色流域”的富营养化初期湖泊治理策略,并在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进行推广。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借鉴您的建议,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措施,全面加强水质良好湖泊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