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495号建议的答复
孙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环保公益组织扶持的建议”由我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我们非常赞成您的意见,环保社会组织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提升公众环保意识、促进公众参与环保、开展环境维权与法律援助、参与环保政策制定与实施、监督企业环境行为、促进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一、关于加大力度引导和支持环保社会组织
我部高度重视环保社会组织作用,不断加大对环保社会组织的引导和支持力度。一是完善法律制度。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做出专章规定,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为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二是出台相关文件。近年来,我部先后印发《关于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文件,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2017年,我部与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环保部门、民政部门指导帮助环保社会组织有序、规范开展以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为目标的社会公益活动,使其成为全民共推绿色发展、共建生态文明的积极力量。
下一步,我部将对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梳理,不断完善细化相关政策制度,规范和指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环保工作。
二、关于加强与环保社会组织沟通交流
我部通过多种方式,不断加强与环保社会组织的沟通交流。2016年10月,我部召开北京地区重点环保社会组织座谈会,自然之友、公众环境研究中心、达尔问环境研究所等9家重点环保社会组织负责人参会,就进一步加强合作交流提出意见和建议。2017年3月,我部召开广州地区环保社会组织座谈会,介绍环境宣教工作重点,了解环保社会组织现状和意愿,广州地区10家影响力较大的环保社会组织代表参加座谈。此外,我部有关业务司局还组建重点环保社会组织微信群、全国环保社会组织微信群等,听取环保社会组织负责人对环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交流工作动态,加强与环保社会组织的沟通联系。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强与环保社会组织的沟通交流,定期召开工作座谈会,为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保工作提供平台和渠道,促进良性互动。
三、关于培育环保社会组织及其骨干人员成长
我部非常关心环保社会组织及其骨干人员成长。一是开展业务培训。从2013年起,将环保组织负责人培训列入专项培训计划,截至目前,累计350余家环保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参加了培训,培训课程包括环保法律法规、热点案例解读、公众参与等相关内容。二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扶持环保社会组织发展。2015年起,委托中华环保联合会开展“环保社会组织公益项目小额资助活动”,对环保社会组织的环境宣传、公众参与、环境调研等项目进行资助。2016年,昆明市环境保护联合会、绿行太行等4家环保社会组织获得资助,取得较好社会效果。我部还向70家环保社会组织免费赠阅环境报刊,帮助其全面了解环保工作,提高业务能力水平。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大对环保社会组织的引导和支持力度,鼓励其积极参与环保工作,不断提高参与能力,拓宽参与渠道,共同为环境质量改善做出贡献。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