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9003号建议的答复
张立勇等4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污染修复基金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委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环境污染治理修复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和专业性,在加大各级政府财政资金投入的基础上,充分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污染治理修复,有利于凝聚多方合力,促进环境质量改善。
一、关于尽快完善基金运行的法律或政策依据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改革试点方案》),明确提出通过试点逐步建立生态环境修复和赔偿制度、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为探索建立环境污染修复基金提供了政策依据。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资格以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等作出解释,较好地解决了实践中制约环境公益诉讼开展的突出问题,确保法律的正确有效实施。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据此,制定环境污染修复基金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无需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别授权。
关于是否需要在法律中明确专门的环境污染修复基金,我部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法工委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深入研究,在制定或者修改相关法律时一并予以考虑。
二、关于明确基金的来源
目前,我部牵头开展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中,已经涉及环境修复资金和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管理和使用问题。《改革试点方案》规定,试点地方省级政府经国务院授权,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经磋商或诉讼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支付。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预算管理。
总体上,我们认为设立相关环境污染修复基金,其资金来源既可以是通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索赔获得的损害赔偿金、修复费用,也可以是社会各界的捐助,还可以包括政府财政拨款等。
三、关于构建科学、高效的基金管理和运行机制
目前,财政部牵头正在研究设立绿色发展基金,主要投向节能环保、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等绿色发展相关领域。关于绿色发展基金的定位、基金投资的重点领域和行业、基金运作模式和管理方式、基金的组织架构、基金规模及财政出资比例、社会出资人组成、基金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关保障措施等,相关部门正在进行深入研究。下一步,我部将积极推动建立环境污染修复基金,或者在绿色发展基金中明确将环境污染治理修复作为重点支持领域,加大投入,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感谢您们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