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996号建议的答复
李新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治理雾霾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升天然气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
天然气是一种优质、高效、清洁的低碳能源,可与核能及可再生能源等其他低排放能源形成良性互补,是能源供应清洁化的最现实选择。加快天然气产业发展,提高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是我国加快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的必由之路,也是化解环境约束、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有效途径,并能带动相关设备制造行业发展,拓展新的经济增长点。我国天然气在一次能源结构中占比逐年提高,2016年全国天然气消费量2058亿立方米,近十年年均增长超过10%。
为加快天然气利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将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业和民用“煤改气”、天然气调峰发电、天然气分布式、天然气车船作为重点,提高天然气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重视天然气产业链上中下游协调,构建从气源开发、国际贸易、接收站接转、管道输配、储气调峰到终端利用各环节协调发展产业链,以市场化手段,做好供需平衡和调峰应急。
加快天然气干支线、联络线等国家重大项目推进力度,集中推进管道互联互通,打破企业间、区域间及行政性垄断,提供资源协同调配能力。创新管道项目投融资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引入其他资本参股管道项目,开展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投资主体试点工作。
加快天然气车船发展,提高天然气在公共交通、货运物流、船舶燃料中的比重。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矿区、物流集中区、旅游区、公路客运中心等,鼓励发展CNG加气站、LNG加气站、CNG/LNG两用站、油气合建站、油气电合建站等。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国家能源局、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抓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等气化工程、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工程、交通领域气化工程、节约替代工程等四大利用工程,同时,督促石油企业加强勘探开发,加快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建设,推动管网建设运营机制创新,保障国内天然气供应。
二、 关于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
为推进排污权交易制度建设,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江苏、浙江等11个省(区、市)作为国家试点省份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目前,大多数试点地区均全面开展了排污权交易相关工作,共出台50多份管理规范性文件和70多份技术规范性文件,7个省(市、区)设立了交易管理机构。试点工作包括地方政府对企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的一级市场以及企业之间排污权交易的二级市场建立。排污许可证是排污权的确认凭证、排污权交易的管理载体,企事业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基础上,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可按规定在市场交易。目前,我部正在推动排污许可制的建设与实施,并将以排污许可制作为排污权交易制度推进的前提和基础。
下一步,我部将与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效果评估,统筹制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及排污权交易的制度设计和技术规范,统一全国交易平台,鼓励二级市场发展。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及排放影响范围,实施跨区域排污权交易。规范排污权交易行为,将排污权交易制度建设成为推动污染物减排、推动排污许可制实施的有效经济手段。
三、 关于建立公众参与激励机制
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发挥公众的社会监督作用将有力提升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效。我部通过制定指导性意见、规范性文件,努力推进全民参与环保的社会行动体系建设。2014年出台《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要求地方环保部门更加系统、全面、积极、稳妥地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拓宽渠道,鼓励广大公众参与污染治理。2015年出台《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畅通参与渠道,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依法有序发展。在推进大气污染治理方面,一些地区在当地主流媒体主动公开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清单和燃煤锅炉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重点排污单位,要求实时公开企业相关环境信息。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细化相关信息公开任务要求,深入推进环保宣传教育,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激发公众参与环保的热情,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监督意识,引导全社会逐步形成低碳、环保、绿色的生活方式。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