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249号建议的答复
张伯礼等3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制定发布《雾霾白皮书》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卫生计生委、国家税务总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正如您们所述,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大气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2013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采取措施,推动空气质量改善,成效初步显现。但是,仍有不少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超标,尤其是冬季重污染天气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严峻,必须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大力推进科学治霾、精准治霾,以更有效的措施取得更好的空气质量改善效果。您们的建议对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关于雾霾成因研究
我部配合科技部在2016年度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启动实施了“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重点专项”,从雾霾和光化学烟雾形成机制、大气污染对人群健康的影响、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污染源全过程控制技术、空气质量改善管理支持技术、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技术示范等6方面系统部署科研项目。2017年4月,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我部会同有关部委编制了《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方案》,重点针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重污染成因、来源和控制对策,从微观机理到宏观调控全面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下一步,我部将积极协调科技部,大力推进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实施,加快研究进度,推动科学研究与管理决策紧密结合,促进项目成果共享与应用推广。
二、关于建立专门网站进行信息公开
按照国务院关于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有关要求,近年来,我部不断更新调整环境保护部网站的功能,强化有关政策文件、监测数据、处理处罚的信息公开。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面,一是在网站首页设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栏,将《大气十条》和相关配套落实文件都进行了公开,并每周发布简报,通报各地工作进展。2016年,我部委托中国工程院对《大气十条》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评估主要结果已在环境保护部网站上公开。二是在网站首页上发布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实时数据和全国城市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并每月公布全国和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地区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共74个城市的空气质量状况及排名情况。三是在网站上设置曝光台栏目,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信息;设置“部长信箱”专栏,及时收集公众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答疑解惑,回应关切,实现与公众互动交流。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国务院关于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和集约节约、避免重复建设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我部网站功能,将其建设成为政务公开、解读回应、服务公众的平台。
三、关于雾霾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国家卫生计生委围绕空气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监测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自2013年开始,在北京、河北等空气污染较严重的省份启动雾霾对人群健康影响监测,目前已覆盖全国31个省份60个城市126个监测点,重点了解不同地区雾霾天气对居民产生的急性影响和相关疾病发病变化情况。2014年启动“雾霾天气人群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关键技术研究”项目;2016年启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研专项“我国大气污染的急性健康风险研究”“我国区域人群气象敏感性疾病科学调查”,加强大气污染对健康影响的研究。我部也先后组织多家科研院所在北京、珠三角区域及其他部分重点城市,开展大气细颗粒物(PM2.5)对人群健康影响调查、评估研究。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科研攻关,加强雾霾对人群健康影响监测、研判和风险评估,开展科普宣传,指导公众健康防护。
四、关于空气质量标准
2012年,在充分考虑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和大气污染防治需求相结合的基础上,我部完成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第三次修订。本标准修订过程中分别于2009年和2011年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并通过国务院常务会审议。该标准执行以来,对我国大气污染防治起到重要引导作用。目前,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颗粒物的标准限值是世界卫生组织(WHO)第一阶段过渡标准限值。根据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关于“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的规定,我部正在组织中国工程院评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为今后进一步修订、完善标准体系、提高实施水平提供科学依据。
下一步,我部将根据评估结果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结合当前大气环境形势,逐步提高各项污染物标准限值。
五、关于防控措施
(一)关于区域联防联控
为协调解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问题,《大气十条》要求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大气污染防治法》设立专章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等作出规定,为开展区域联防联控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保障。近年来,区域联防联控取得积极成效,建立完善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和珠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动车监管等重点任务,圆满完成G20峰会、“一带一路”论坛等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目前,我部正在按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在部分地区开展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创新试点”的要求,联合中央编办积极探索设置跨地区环保机构试点,为进一步深入推进重点区域联防联控提供组织保障。
下一步,我部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改革部署,持续深化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完善管理体系,会同中央编办在京津冀区域探索设置跨地区环保机构,进一步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二)关于税收政策
税务总局积极发挥税收导向作用,构建覆盖资源开采、生产、流通(包括出口退税)、消费、排放5个环节8个税种的绿色税制。在资源开采环节,通过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增加资源环境使用成本;在原料使用和产品生产环节,运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节能环保;在流通环节,完善“两高一资”产品进出口税收政策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在消费和财产保有环节,利用消费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合理引导消费需求;在排放环节,通过环境保护税倒逼和引导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将对雾霾治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下一步,税务总局将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税收制度,更好地发挥税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三)关于雾霾基本防护物资国家标准
我部于2016年发布《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空气净化器》(HJ 2544-2016)标准,对空气净化器的环境设计、生产过程、产品性能、包装和产品说明提出要求。2016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该标准对PM2.5的防护效果和安全性能给出了明确规定,并依据大气污染程度和适用人群对口罩进行分级、分类。
(四)关于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层层分解落实
为贯彻落实《大气十条》,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的完成,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将《大气十条》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各部门,明确考核措施。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我部积极联合相关部门采取多项推进措施。一是明确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按照《大气十条》的要求,我部制定考核办法,明确各省(区、市)每年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并作为考核依据;各省(区、市)也将目标分解落实到地(市),对地(市)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考核。二是细化任务分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落实实施方案,完善政策措施。目前,《大气十条》22项配套政策措施已全部出台,各地区各部门全力贯彻落实,取得明显成效。
2016年,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年均浓度为47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6.0%;PM10年均浓度为82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5.7%;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78.8%,同比提高21个百分点;重污染天数比例同比下降0.6个百分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PM2.5年均浓度较2013年分别下降33.0%、31.3%、31.9%。其中,珠三角区域PM2.5年均浓度已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要求。
目前,为完善顶层设计,科学有序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我部正在组织将《大气十条》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标相衔接,突出区域联防联控、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等工作重点,进一步落实各项目标措施的责任主体,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推进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责任考核,结合中央环保督察、重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等,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持续治理雾霾。
(五)关于鼓励民众和民间组织参与雾霾治理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章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作出专章规定。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公众举报制度,为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参与雾霾治理提供了制度保障。我部于2015年发布《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引导公众依法有序参与环境保护。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深入推进环境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关于将环境信用纳入社会信用评价
我部积极推动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并纳入国家社会信用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发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开展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企业在内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目前,全国已有十余省份开展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指导地方深化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并配合有关部门纳入整体社会信用评价中。
(七)关于环保公益诉讼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赋予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二十二条提出,要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2014年,我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共同印发《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2015年,我部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积极构建环境公益诉讼配套制度。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推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实施,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的违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配合相关单位推进法律法规修改修订,更好地支持环保公益诉讼工作。
感谢您们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