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106号建议的答复
周善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环保宣传,提高村民素质,培育“生态农民”
为深入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我部不断加大农村环保宣传教育工作力度。近年来,先后拍摄了《种菜也要讲环保》、《保护绿水青山 留住金山银山-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等环保微电影;制作了农村环保宣传挂图,并赠送到百个乡镇、千个村庄;组织中央电视台、新华社、中国新闻社等多家媒体赴江苏、浙江、宁夏等地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宣传报道。此外,我部充分利用“6·5”环境日和“12·4”法制宣传日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农民参与环境保护的兴趣和能力。
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积极引导培育“生态农民”。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推荐优秀村规民约的通知》,向基层征集优秀村规民约,引导农民依法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发挥农民群众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积极性。目前,正在编辑《村规民约百选》以及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科普读物,即将印发。农业部安排专项资金,围绕清洁工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节能减排组织宣传培训,编制农村清洁工程示范点挂图,举办农垦节能减排培训班。在农业部网站开通了“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专栏,编印《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攻坚战专报》。2017年,印发《2017年农业部人才工作要点》,继续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大学生村官示范培训等。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化农村环境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环保意识,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农村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培育更多“生态农民”。
二、关于建立环保基金,加大农村投入
近年来,中央财政高度重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积极出台政策,支持地方开展工作。自2008年起,实施农村环保“以奖促治”政策,中央财政当年安排资金5亿元。从2014年开始,资金规模稳定在60亿元,支持地方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重点治理农村污水垃圾。截至2016年底,中央财政累计支持超过11万个行政村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采取切块方式下达,由地方统筹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此外,中央财政还通过农用地膜残膜污染防治资金、中央基建投资等资金渠道加大对农村环保的支持力度。
根据国务院从严设立政府性基金的有关要求,再行设立农村环保基金难度较大,农村环保所需资金可通过现有渠道予以支持。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落实好相关工作。
三、关于健全法律法规,加大监管力度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已初步形成以新《环境保护法》为核心,《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为主干的环保法律法规框架体系,这些法律法规,都适用于农业和农村环保。特别是,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强化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要求。此外《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土地管理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也都对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做出了规定。下一步,有关部门将认真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并根据农村环保实际,进一步完善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节水、节肥、节药等农业生产技术及农业面源污染监测、治理等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系。
近年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等部门加强监管和指导,推动各地开展垃圾、秸秆、畜禽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到2020年,全国90%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实现有齐全的设施设备、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有完善的监管制度等,并逐省验收。截至2016年,全国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比例已达到65%,四川、山东、江苏、上海、北京等5省(市)通过了10部门组织的验收。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浙江金华召开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现场培训班,宣传推广浙江金华等地经验,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
农业部积极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秸秆综合利用。先后实施了全国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和沼气工程建设等项目,召开全国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暨粪污处理现场会,总结推广各地先进的粪污资源化处理模式。在秸秆综合利用方面,2016年,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围绕构建环京津冀生态一体化屏障,投入10亿元,在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等10省(区)90个县,按照“整县推进、多元利用、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开展了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试点建设取得成效,各试点县秸秆综合利用率均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启动“东北地区秸秆处理行动”,2017年,拟安排6亿元,在东北地区60个玉米主产县开展整县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试点。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农村垃圾治理力度,推进农村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强化农村环境监管,确保农村垃圾治理取得更大成效。
四、关于严格执行法律,加大惩治力度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推动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落实属地责任,解决监管执法缺位问题,并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将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切实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
近年来,我部积极推动环境执法向农村地区延伸。2012年,印发《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环保部门加强对农村地区工业污染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监察。组织开展针对农村地区工业企业的专项督查,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严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2017年,印发《2017-2018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方案》,督促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大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尤其是农村、城乡结合部的“小散乱污”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强化农村环境执法,严厉打击农村地区环境违法行为,解决农村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