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095号建议的答复
潘建华等10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制定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相关政策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鼓励企业使用自建设施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利用处置
固体废物具有废物属性和资源属性,开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既有助于解决环境问题,又有助于解决资源问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条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为强化危险废物管理和指导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我部印发《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等技术文件,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建利用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处置等标准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按所在地环保部门要求,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运行情况、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等进行监测,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依法向环保部门申报。
下一步,我部将推动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优化审批流程,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事后监管和绩效评估,提高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水平。
二、关于鼓励园区内企业间循环利用危险废物
为推动工业园区实行生态工业生产组织方式和发展模式,促进工业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2011年起,发展改革委联合财政部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截至2016年底,118个示范试点园区中大部分园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可提高到90%以上。2015年底,我部修订并发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其中《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将“园区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100%”作为必选指标。2017年4月,发展改革委联合我部等14个部门发布《循环发展引领行动》,确保到2020年全国主要废弃物循环利用率达到54.6%。
下一步,我部将结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工作,针对同一工业园区内特定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作为下游企业生产原料进行利用活动免于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可行性开展研究,进一步畅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运行渠道,形成企业间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的协作链网,不断提高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
三、关于建立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和相关标准
危险废物名录、豁免和排除管理制度是危险废物分级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部2016年修订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首次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初步实现危险废物的分级分类管理。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16种危险废物,在满足相应条件时,可实行豁免管理。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体系,提升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水平,我部于2017年4月发布《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征求意见稿)》,正在抓紧修改完善。
“十三五”期间,我部将持续动态修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完善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制度,实现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要求,修订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制定焚烧飞灰、制药菌渣、废催化剂、化工残渣、医疗废物等典型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技术规范。逐步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标准体系,分行业、分类别、分阶段制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二次污染控制要求及综合利用过程环境保护要求,明确综合利用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限值,促进危险废物安全利用。
四、关于加大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领域技术研发力度
当前,中央财政主要通过以下途径支持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相关领域科技创新工作:一是通过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领域前沿技术研究、基础研究、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等给予支持,有效提升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相关领域的科技保障能力。二是通过基本运行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等,加大对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相关领域中央级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创新机构和平台的支持力度,支持其改善科研基础条件,自主开展研究等,有效激发科研院所相关科技创新活力。
我部正在组织征集、筛选先进技术,编制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是其中重要内容。该目录预计年内可出台,将为推动相关领域污染防治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完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的财税、政府采购等激励措施,落实优惠政策,进一步调动企业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积极性。加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技术研发,依托重点工程项目组织开展试点示范。统筹国家和地方的科技资源,促进科研单位、企业、政府之间的协同合作,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示范与推广。
感谢您们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