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831号建议的答复
宋朝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嘉陵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嘉陵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
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推进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2016年,发展改革委印发《“十三五”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规划》,将嘉陵江流域的州河、仪陇河、西充河等列为重点治理区域,并要求嘉陵江流域相关地方政府作为规划实施和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单独制定流域综合治理方案,强化前期研究和论证,合理确定治理目标、任务和措施。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组织编制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近期将报国务院审批,其中已将嘉陵江流域列入规划范围。
在国务院批复的《长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以及正在编制的《长江流域(片)水资源保护规划(2016-2030年)》中,也提出包括嘉陵江在内的长江流域开发治理和保护的相关措施及要求。《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中明确了嘉陵江流域内涉及四川省、重庆市的取水口、入河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分类整治和优化布局要求,提出了嘉陵江干流岸线保护、开发利用的分区意见和管理要求。
二、关于建立嘉陵江中上游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激励机制
2016年12月,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就流域上下游补偿基准、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建立联防共治机制、签订补偿协议等主要内容提出了具体措施。在政策保障方面,《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对达成补偿协议的重点流域,中央财政给予财政奖励;在组织实施方面,《指导意见》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流域上下游地方政府的工作目标任务。
根据《指导意见》的精神,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遵循地方为主、中央引导的原则,主要由流域上下游地方政府自主协商确定。因此,嘉陵江流域相关地方政府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就补偿基准、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进行协商,签署生态补偿协议。在此基础上,中央财政对跨省流域横向生态补偿给予奖励支持,推动建立长效机制。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指导嘉陵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三、关于加强流域内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及饮用水源地保护
2016-2017年,中央财政分别安排相关环保专项资金34.9亿元、40.11亿元、28.07亿元、14.38亿元,支持陕西省、甘肃省、四川省、重庆市开展包含嘉陵江在内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
为加快推进嘉陵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十三五”以来,发展改革委积极支持嘉陵江流域污水垃圾收运和处理、河道水环境综合治理等项目建设,共安排项目15个,总投资11.7亿元,其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2.64亿元。2016年,水利部印发《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将全国618个饮用水水源地纳入名录管理,每年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达标评估,及时掌握重要水源地安全状况,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督促地方整改落实。我部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等技术文件,指导各地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组织各省(区、市)每年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状况调查评估。印发《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要求各地环保部门按要求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常态化监测,提升饮用水水源安全风险预警水平。2016年,我部对包括嘉陵江流域在内的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126个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排查整治,全面清理整治影响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违法问题和重大隐患,进一步提高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
在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方面,经国务院同意,2017年3月,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印发《关于做好“十三五”农村饮用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十三五”期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由地方负总责,综合采取改造、配套、升级、联网等方式,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改造与建设,强化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健全完善工程良性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农村集中供水率、自来水普及率、供水保证率和水质达标率。发展改革委将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中重点对贫困地区予以适当定额补助。我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分类推进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以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主线,加大对嘉陵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督导考核和技术支持,督促嘉陵江流域有关地方尽快编制完成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加快集中式饮用水源档案管理、巡查制度等规范化建设;推进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构建城乡一体化供水体系,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加大农村生活污染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等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切实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保障农村饮用水源安全。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