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829号建议的答复
王明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环境健康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议”由我部会同中央编办、卫生计生委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您从建立完善国家环境健康风险管理机制的必要性及加快环境与健康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对我们开展相关工作具有积极借鉴意义。
一、关于在国务院“三定”方案中,明确增加“环境保护部承担统筹协调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职能”
环境与健康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诚如您所指出,《环境保护法》已经对环保部门在环境与健康管理工作上进行了法律授权,但目前尚未取得行政授权。下一步,我们将抓紧研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充分发挥环境保护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在各自领域的专业优势,并将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等要求,加强管理体制机制研究,积极配合中央编办等部门,理顺环境与健康管理职能。
二、关于明确环境保护部与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在环境与健康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和协调、协作机制
环境与健康管理事务涉及面广、涉及职能部门较多,需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合作。2007年原卫生部和原环保总局共同牵头,会同16个部委局办联合印发《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2007-2015)》,成立了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领导小组。2010年,原卫生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印发《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工作机制》,促进在多部门间形成环境与健康工作科学、畅通、高效的协作机制。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专门增设条款,提出“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等要求。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加强部门间协作,进一步完善环境与健康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
三、关于尽快成立国家环境健康风险评估中心
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的主要任务是就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和强度,开展定性、定量分析并做出综合评估,为政府环境决策、实施环境风险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和政策文件均对开展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提出明确要求。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保障。目前,环保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在组织开展环境与健康调查研究、建立监测网络、建设信息管理平台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建立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和技术体系奠定了良好工作基础。鉴于两部委均已有环境与健康研究机构,按照中央严控机构增设要求,现阶段我们将重点依托现有机构积极推进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工作,并着力加强部门配合与协作。
四、关于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健康信息公开制度
解决环境与健康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2013年,我部印发《中国公民环境与健康素养(试行)》,针对当前公众普遍关注的大气污染、危险化学品、垃圾处置、电磁辐射等问题,编制了知识条目及其释义,旨在通过增强公众环境与健康知识储备、提高环境与健康意识,让公众学会自我防护,维护自身健康。为搭建环境与健康权威宣传和交流平台,我部还与农工党中央及相关部委联合举办了十届“中国环境与健康宣传周”。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充分利用现有传播技术和资源,大力普及环境与健康科学知识,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增强公众环境健康风险防范能力。
五、关于将环境健康风险评估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
在建设项目环评管理中,已将人群健康风险作为重要内容。2017年1月1日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明确将人群健康风险评价作为专题环评技术导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要求,对存在较大潜在人群健康风险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工程的影响因素分析中,应开展影响人群健康的潜在环境风险因素识别;在环境影响预测评价中,应分析人群主要暴露途径;在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中,应提出相应的环境跟踪监测计划。 2015年5月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建设项目过程回顾、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评估和环境影响预测验证,并据此提出环境保护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对存在较大潜在人群健康风险的建设项目,应包括人群健康风险的评估和验证。下一步,我们将逐步完善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有关技术规范,进一步细化人群健康风险的后评价要求。
六、关于研究制定《环境与健康法》
考虑到环境与健康管理法制建设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我们将在“十三五”期间加强行政法规立法前期研究,围绕建立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进一步明确立法目的和立法内容,明确与环境管理法律制度和保障公众目标需要的衔接性,为推动该项工作纳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奠定工作基础。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