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049号建议的答复
张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流域协同防污治污,共保饮用水源安全的建议”,由我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2015年4月,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对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等工作作出部署。您提出的强化流域协同防污治污,共保饮用水源安全的建议,对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关于推动太浦河“清水走廊”工程落地
水利部于2011年实施《太湖流域洪水与水量调度方案》,对统筹流域防洪与供水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实施《太湖抗旱水量应急调度预案》,对太湖水位偏低、流域下游河网重要水源地水质超标等情况,提出了细化调度措施。实施“引江济太”水资源调度,结合汛前预降太湖水位和雨洪资源利用,加大太浦闸向下游地区供水力度,有效保障了太湖、太浦河等水源地供水安全。2016年太湖流域大水后,组织编制完成《进一步治理太湖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太浦河后续工程等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骨干工程建设。
下一步,水利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太浦河后续工程,继续做好水资源科学调度,逐步完善太浦河水资源保护省际协作机制,进一步推动江苏省、浙江省和上海市共同保护太浦河,保障水源地供水安全。
二、关于做好流域水环境功能对接和标准对接
我部积极推进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一是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要求对于现状水质不达标、重要饮用水水源或重要生态功能等优先控制单元,强化污染防治,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规划》提出太浦河上海市控制单元和苏州市控制单元的主要防治任务,明确了统一的水质改善目标。二是加强太浦河流域水质监测和跨界断面联合监测。我部“十三五”期间在太浦河流域共布设三个地表水国控断面,上海市、江苏省相关地市环境监测部门按照我部统一制定的监测方案,每月对国控断面开展一次水质常规监测。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每月汇总地表水监测数据,编制发布《全国地表水水质月报》。2016年3月,我部制定《跨界(省界、市界)水体水质联合监测实施方案》,按照该方案,上海市、江苏省相关地市环境监测部门,每月对太浦河上海市青浦区汾湖大桥断面(苏-沪省界)开展一次水质联合监测。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太浦河水质监测工作,及时为《水十条》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提供支撑,推动太浦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确提出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我们将结合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推进太浦河流域环境保护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做好流域水环境功能对接和标准对接,确保下游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三、关于严格太浦河两岸区域环境管控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的重要举措。2017年2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提出2017年底前,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目前,我部联合发展改革委正在指导江苏省、浙江省和上海市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若干意见》有关要求,加快推进三省市2017年底前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将太浦河重要河段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最严格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四、关于推动危化品全程禁运
对于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工作,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加强危化品运输船舶安全监管。印发《关于内河单壳化学品船和单壳油船禁航有关事项的通知》,禁止单壳化学品船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太湖水域等区域航行;加强危险品船舶营运资质管理,指导地方利用VITS船载终端等强化危化品运输船舶动态监管。二是持续推进内河运输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以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为主要抓手,积极推进400总吨以上运输船舶的生活污水防污改造。江苏省、浙江省和上海市“十二五”期间共完成4083艘船舶的生活污水防污改造。推动相关地市尽快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如太浦河浙江段海事所码头已设置“三桶一牌”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接收过境船舶的生活垃圾及油污水,全部交由相关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置。三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于2015年联合发布《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将危险程度较高的308种危险化学品列入内河禁运范围,目前正在研究建立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遴选工作机制,在此基础上对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实行动态调整,进一步加强内河运输安全管理。四是努力提升船舶污染应急能力。指导地方加强船舶污染应急处置设备的配备,强化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演练,提高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水路运输具有能耗低、运量大、成本小、单位运量污染少的优势,本身是一种绿色交通运输方式。《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已从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四个方面确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危险化学品范围,对于上述禁运范围外的一般危化品,可以通过提高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加强污染物接收处置和监管,更好地发挥水运的作用。
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按照“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的发展方向,进一步提升船舶安全绿色技术水平,持续加强水路危化品运输监管工作,切实提升内河危化品运输的安全绿色水平,促进内河水运与自然和谐发展。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