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785号建议的答复
吴青等5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上市公司应进行环保合规管理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证监会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绿色金融体系中关于上市公司环境保护责任的有关要求
2016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由中国人民银行、环境保护部、证监会等7部门联合印发《意见》。
《意见》就推动证券市场支持绿色投资做出了专项部署。其中明确:“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对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上市公司,研究制定并严格执行对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企业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重大环境事件的具体信息披露要求。加大对伪造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的惩罚力度。培育第三方专业机构为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提供环境信息披露服务的能力。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采集、研究和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与分析报告。”这是从环境信息披露的角度,对上市公司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提出的明确要求。
同时,为鼓励环境保护责任履行到位的企业在证券领域获得更多支持,《意见》规定:“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在符合发行上市相应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发行上市。支持已上市绿色企业通过增发等方式进行再融资。”这将有利于发挥绿色企业的示范作用,从而引导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按照更高标准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二、督促上市公司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进展和成效
我部积极推动、配合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加强相关制度建设,严格监管要求,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一)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如上所述,《意见》对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做出了全面部署。环境保护、上市公司管理的规章和文件中,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我部于2014年12月颁布《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对属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了环境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和规范;对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或者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等规定;违反环保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上市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环境保护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
2016年12月,证监会颁布修订后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规定: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披露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可以参照上述要求披露其环境信息,鼓励公司自愿披露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信息。
2017年6月12日,我部政策法规司和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签署《关于共同开展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合作协议》,联合强化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推动上市公司切实履行环境信息披露法定义务。
(二)在证券发行审核中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最近36个月内存在违反环保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准则和中介机构执业规则也对发行人存在的环保问题、采取的措施及资金投入情况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对于非公开发行申请,在审核中对于存在重大环保违法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上市公司,予以特别关注。
三、下一步工作设想
结合您们关于“上市公司率先建立环保合规管理体系,进行环保合规管理”的建议,我部和证监会将积极推动以下工作:
(一)督促上市公司依法依规披露环境信息
这是引导上市公司建立环保合规管理体系的切入点和有力抓手。我部将推动和配合证监会,不断细化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加大监管力度,对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积极推进法制保障建设,适时将政策性监管措施上升为规章制度,将绿色证券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不断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二)指导上市公司建立环保合规管理体系
这是上市公司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机制保障。我部将会同证监会,指导上市公司落实《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的规定;结合《证券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正在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企业环境保护责任的有关规定,加快在上市公司内部建立环保合规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规范细则。
(三)建立基于环保合规管理情况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对于环保合规管理情况良好的企业,我部将推动和配合证监会,在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发行绿色债券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我部正在配合人民银行等部门,完善绿色债券相关政策措施;证监会将切实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支持符合条件的环保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债券筹集资金,引导交易所债券市场进一步服务绿色产业健康发展。
环保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对于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上市企业,严格执法,严肃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公众监督等多种手段,促进企业遵守环保法规,实现绿色发展。
感谢您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