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773号建议的答复
管爱国等9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强报废汽车拆解行业危险废弃物处理监管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纳入危废管理
报废汽车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废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均已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须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同时,报废汽车拆解企业须严格执行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应急预案备案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报废汽车拆解行业危险废物监督管理,防范环境风险。
此外,为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我部会同商务部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完善报废汽车拆解回收企业资质许可制度,进一步明确报废汽车拆解回收管理的法律责任主体和部门职责分工,强化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监管。同时,商务部拟会同相关部门印发《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和管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报废汽车零部件回收利用等予以细化。
下一步,我部将推动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优化审批流程,完善管理制度,强化报废汽车拆解企业的主体责任,促进报废汽车拆解行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
二、关于加强专业指导,严格监督管理
“十二五”以来,为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加强企业规范化管理。我部持续推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自2011年起,全面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包含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涵盖了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逐年提升。二是不断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目前,我部基本建成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指导江苏、湖北、陕西、河南等地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推进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同时,北京、天津、上海等11个省(市)已应用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管理。三是加大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力度。2016年,我部联合公安部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共检查重点行业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46397家,立案查处案件1539起,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30件。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加大相关工作力度。一是推动修订《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明确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法律地位。二是结合生态环保大数据平台建设,借助物联网、卫星遥感等信息化手段,逐步建立“能定位、能查询、能跟踪、能预警、能考核”的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信息数据库,提升危险废物风险防控水平。三是建立打击危险废物犯罪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联合公安机关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三、关于实行基金补贴制,促进资源有效利用
国务院要求从严审批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规定“新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按照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确需设立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规定“清理压缩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一般不得新设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项目,如有必要筹集收入或调节经济行为,主要依法通过税收方式解决”。据此,暂不具备以向社会征收的方式设立报废汽车拆解处理基金的条件。
四、关于完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制定标准体系
201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明确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一是开展生态设计,充分考虑报废汽车的可回收性、可拆解性。二是优先使用再生原料和安全环保材料。三是规范回收行为,鼓励汽车生产企业联合符合条件的拆解企业、再制造企业建立逆向回收利用体系,支持其回收报废汽车,推广再制造产品。四是加强信息公开,将产品信息引入到回收拆解和售后服务体系当中,强化设计与回收体系结合,便于相关企业开展拆解回收活动。
此外,为规范报废汽车拆解企业作业程序,强化拆解过程环境保护要求,我部和商务部分别出台《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 22128-2008)。“十三五”期间,我部将持续动态修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完善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制度,实现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要求,修订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制定废催化剂、废有机溶剂等报废汽车拆解行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技术规范。逐步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标准体系,分行业、分类别、分阶段制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二次污染控制要求及综合利用过程环境保护要求,明确综合利用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限值,促进危险废物安全利用。
五、关于建立社会环保信用监督管理体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环境保护领域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应当记入社会诚信档案,违法者名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我部积极推动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公开,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2015年,与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导各地方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快建立企业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六、关于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意识
2014年以来,我部先后印发《关于加强面向社会环保宣传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快生活方式绿色化的实施意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文件,广泛开展面向社会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2016年,我部联合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团中央、全国妇联发布《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6-2020)年》,明确了“十三五”时期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的主要任务。
下一步,我部将利用节能宣传周、循环经济博览会等平台,通过网络、电视、报纸、广播、多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大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绿色发展宣传力度,在全社会推动形成加强环境保护、注重资源回收的良好氛围,树立全民节约环保意识。
感谢您们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