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665号建议的答复
向东等21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快京津冀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发展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保监会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您们深入分析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面临的法律保障机制欠缺、财税支持力度不足、配套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并对在京津冀地区加快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我们对此深表赞同。针对这些问题,全国人大等立法机关积极推进相关立法工作,我部会同保监会研究制定部门规章和配套政策,指导地方不断探索实践,为下一步加快国家立法、实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打下了良好基础。
一、试点探索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国务院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等文件均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提出要求。
2007年、2013年,我部联合保监会先后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地方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
(一)全国试点概况
我国多数省份已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主要覆盖涉重金属、石化、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等行业。2016年,全国投保企业1.4万家次,保费2.8亿元,平均每家企业每次保费2万元左右,保险公司共提供风险保障金263.7亿元,相当于投保企业风险保障能力扩大93倍。2007年起至今,保险公司累计为企业提供超过1300亿元的风险保障金,在预防环境风险、及时救助污染受害者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河北省试点进展
河北省环保厅、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保监会河北监管局等部门积极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一是制定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河北省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二是联合成立了河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进小组,按照程序组织比选承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三是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框架协议》,在全省范围内确定统一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组织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签署服务承诺,共同搭建服务平台。
其中,《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将可能造成大气污染隐患的相关企业纳入试点范围,包括:一是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二是石油化工、钢铁、矿山采选、煤化工、建材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企业;三是近3年来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四是位于环境敏感区内的排污企业。
2015年,全省共有462家企业投保,保费总额1470万元,保险公司为投保企业提供的风险保障金为10.5亿元。2016年,全省共有1059家企业投保,保费总额4400万元,保险公司为投保企业提供的风险保障金为36亿元。
至今,河北省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已经处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案件34件,赔款金额99.2万元。
(三)天津市工作进展
2017年6月,天津市环保局、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将三种类型的环境高风险企业纳入试点范围,其中包括石油天然气开采、石化、化工等可能造成大气污染隐患的行业,以及二噁英排放企业等。
该意见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主要包括第三方因污染事故遭受的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等5类保险责任。同时,该意见还鼓励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附加险。附加险的保障范围包括“因发生自然灾害导致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等8类保险责任。
二、立法保障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支撑。
2017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就《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第六十一条规定:“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控行业名录、从事土壤污染修复等土壤污染高风险的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保险监管部门制定。”
2016年8月31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环境保护部、保监会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按程序推动制修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保险监管机构发布实施性规章。”据此,环境保护部会同保监会研究制定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正在根据各方面反馈进行修改完善,拟以两部门规章形式颁布实施。
三、配套政策
(一)环保激励与约束政策
我部与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按规定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采取下列鼓励和引导措施。一是积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的污染防治项目予以倾斜。二是将投保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其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同时,对应当投保而未及时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依法依规采取约束措施。一是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清洁生产审核等制度紧密结合。二是暂停受理企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的申请。三是将该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及时提供给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其客户评级、信贷准入退出和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在京津冀地区,有关部门也积极推动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河北省环保厅、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保监会河北监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要将试点企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情况与企业环境监管相结合”。其中,对按规定投保的企业,可以采取的鼓励和引导措施包括:一是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倾斜;二是将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金融机构予以信贷支持;三是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建立费率浮动机制,对参保未出险企业,在续保时适当下调费率。
天津市环保局、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指导意见》明确了相关激励与约束措施:一是将风险企业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情况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同时作为企业参与各类创先评级、ISO 14000认证的重要内容。二是对参保企业实行优惠政策,环保部门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时,对参保企业予以倾斜;对投保企业的新、扩、改建项目依法依规予以优先审批;对投保企业参加各种评选先进活动时,优先进行评级。
(二)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依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该条例规定的财产保险包括责任保险,投保企业符合该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三)配套技术规范
我部积极构建环境风险评估技术规范体系。2009年至2013年,联合保监会先后制定并发布《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氯碱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硫酸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试行)》《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粗铅冶炼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试行)》。2015年以来,印发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试行)》,同时就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企业环境风险分级方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不断加快损害赔偿技术规范体系建设。2011年,制定并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2014年,发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2016年,发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损害调查》。2016年7月,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成立环境保护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领域有突出成绩的环境、法律、经济、农业、林业、水利等专业的专家、学者组成,共76人。
四、下一步工作设想
我们将根据您们提出的“推进京津冀地区强制环责险发展的建议”,努力提高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权威性、针对性、可操作性、严肃性,推动京津冀等重点地区率先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近期,计划重点推进以下工作:
(一)积极推动立法,构建具有权威性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一是积极配合全国人大等立法机关,继续在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过程中补充或者新增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条款。二是加快修改完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环境保护部、中国保监会部门规章形式颁布实施。三是在推进立法过程中,我们将组织京津冀地区环保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研究机构和专家,及时总结、提炼实践经验,分析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为立法提供有力的支撑。
(二)开展重点调研,深入分析保险机制对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促进作用
一是结合环境保护部开展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等方面工作成果,研究运用保险机制促进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措施和实施路径。二是研究将涉重金属行业、石油化工等环境高风险行业纳入强制投保范围。三是在修改完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同时,协调组织京津冀环保部门研究制定实施细则。
(三)加快建立健全可操作性强的配套政策、技术规范体系,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运行提供保障
一是探索研究财税支持政策。关于保费补贴政策,有关部门认为不宜主要依靠财政补贴推动企业投保,财政补贴政策也存在可能加大企业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关于环境风险损失赔偿机制,有关部门认为保护生态环境是企业应尽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因此不宜由财政出资支付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超赔部分以及垫付应急处理费用。就此,我们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化研究,也将鼓励和引导京津冀等地区探索可行的政策实施路径。 二是会同保监会等部门,积极研究有利于提高企业投保积极性的费率机制,探索引进再保险机构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分担保险公司经营风险。三是进一步深化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范,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四是推动和引导地方环保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落实激励约束机制,并进一步探索将环境高风险企业投保情况有机融入环境信用评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差别化的金融措施等工作中,逐步实现扶优罚劣的政策目标。
(四)切实落实各项相关法规政策,维护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严肃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新增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条款,或者环境保护部、保监会联合颁布《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后,我们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地方贯彻落实,严格执行,并结合地方实际探索更有针对性、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我们也将积极开展各项配套政策、技术规范的宣传、培训工作,推动和引导地方有关部门、投保企业、保险公司等市场主体积极落实。
感谢您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