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929号建议的答复
袁江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京津冀传输通道城市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财政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科学研究决策,制定详细规划
我部高度重视科技支撑工作,2015年以来,通过整合环保部门、高校、中科院系统科研资源,建立了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研究机制,重点分析大气重污染形成原因,及时开展污染防治与应急措施效果综合评估。2016年,我部配合科技部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启动实施“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重点专项”,对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技术示范应用进行系统部署,先后设立大气污染多组分在线源解析集成技术、区域大气复合污染动态调控与多目标优化决策技术、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技术集成与应用示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及重污染应急技术与集成示范等多个研究项目。
2017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李克强总理要求设立专项基金,组织相关学科的科学家,集中攻关雾霾形成机理与治理技术。为保障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我部认真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的批示要求,牵头制定了《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方案》,重点针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以下简称“2+26”城市),每个城市成立一个跟踪研究工作组,统一下沉城市基层一线,开展清单编制、来源解析、应急预案修订、污染治理等研究,通过各传输通道城市数据统一管理、分析和共享,研究提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综合解决方案。
此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办公室牵头,正在会同7省(区、市)人民政府共同编制《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中长期规划》(以下简称《中长期规划》)。《中长期规划》以《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保规划》为指导,以“十三五”大气污染治理为重点,并参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7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环保“十三五”规划目标,将提出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治理中长期路线图,包括2020年、2025年和2030年阶段性目标和措施。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推动科学研究与管理决策紧密结合,加快项目成果共享和应用推广。
二、关于建立联防联控,确立机制保障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发布实施以来,我部积极创新区域环境治理方式,成立了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以京津冀为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由北京市牵头,京津冀及周边7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国务院8部委共同成立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共同推进落实区域大气政策措施制定、环境信息共享、预报预警、应急联动、联合执法和科研合作等工作。近年来,协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系列指示精神,将大气污染治理作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突破口,突出重点,突破难点,扎实推进各项重点工作。为深化联防联控机制,采取更科学、更有针对性的措施,我部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了区域内“2+26”城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各项任务目标,统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强化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督考核,推进大气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完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协调联动,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
三、关于完善规章制度,保障联防联控
党的十八大以来,环境立法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修订《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增设“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专章,详细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划定、联合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更加严格的环保要求、环评会商、监测信息共享、用煤项目等量或减量替代、联合执法等制度措施,可直接规范和指导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工作。在此基础上,按照《大气十条》的要求,我部陆续出台相关标准和配套政策,制修订了火电、钢铁、水泥、有色、石化、化工和燃煤锅炉等“6+1”重点行业领域的25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关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要求“2+26”城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钢铁、燃煤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全面加严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倒逼”高能耗、高污染产业优化升级或搬离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在持续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基础上,我部也积极强化机制体制建设,创新工作模式。为保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序高效,我部建立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由部内各有关业务司局、单位及地方环保部门组成工作小组,进一步理顺预测预报会商、督查检查、舆情应对、跟踪评估、信息报送等具体工作流程。建立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当预测发生区域性重污染天气时,在重污染天气会商的基础上,由我部根据会商结果向各有关省市通报差异化预警提示信息,各城市统一启动相应级别预警,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取得良好成效。
下一步,我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排部署,进一步完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的规章制度,强化区域联防联控。
四、关于合理确定任务,统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
为推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在贯彻落实《大气十条》的基础上,我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先后印发《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一明确“2+26”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各项任务。一是加大化解过剩产能力度。“2+26”城市要提前完成化解钢铁过剩产能任务,并在10月底前完成违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取缔工作;二是全面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北京、保定、廊坊主城区基本实现散煤“清零”,其他传输通道城市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每个城市完成5-10万户以气代煤、以电代煤工程,区域全年完成300万户以上。推进小燃煤锅炉“清零”工作,确保煤炭消费总量实现负增长;三是加强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区域内钢铁和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加快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四是加强机动车和扬尘排放控制。提升区域铁路货运比例,推进港铁联运煤炭,协同加强柴油车管控,制定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严格控制扬尘排放;五是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实施工业企业采暖季错峰生产,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能力,指导地方加快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五、关于科学分配资源,实现效益最大化
根据《大气十条》有关要求,中央财政于2013年设立了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每年加大中央财政投入,支持地方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方式切块下达,由各省根据国务院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统筹用于大气污染治理相关任务。
为加大对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支持力度,2017年,财政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工作。率先在“2+26”城市开展示范,鼓励地方政府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引导企业和社会加大资金投入,构建“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运营模式,支持煤改电、煤改气工程建设,实现示范地区分散燃煤供暖全部“销号”和清洁替代。目前,首批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已完成评选,河南省郑州、开封、鹤壁和新乡等市已纳入试点范围。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