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585号建议的答复
秦希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立法的建议”由我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诚如您所提,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噪声污染已经成为环境污染的重要方面。现行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实施已逾20年,存在着管理手段薄弱等问题,难以适应当前环境噪声管理工作的需要。您的建议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关于明确噪声污染判断标准的建议
近年来我部不断完善环境噪声标准体系,积极推动《噪声法》修订工作。国家现行环境噪声标准体系包含声环境质量标准2部,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部,产品噪声辐射标准5部,环境噪声监测类标准7部和环境噪声管理类标准3部,这些标准的颁布实施,为明确噪声污染提供了标准依据。目前,我部正在组织专家,对《噪声法》实施情况开展评估,查找问题,提出修订建议。
下一步,我部将通过国内外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等方式,在充分考虑环境噪声管理实际需求和借鉴国外噪声防治管理经验基础上,结合各类型噪声防治特点,逐步解决有关问题。
二、关于整合部门职能,建立协作机制的建议
为解决群众意见集中、多头执法突出的社会生活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扰民问题,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推进综合执法,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归集到城市综合执法局。2017年5月1日,《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正式施行,进一步明确了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等环境保护管理行政处罚权统筹纳入城市管理执法范围。
三、关于加大事先防治力度的建议
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源头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的重要举措。我部在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要求加强对城市功能布局等环境合理性论证,并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规划的全过程互动落实到城市总体规划中,避免因功能分区不合理导致布局性声环境问题。在城市轨道交通、涉及城市的区域城际铁路等规划中,将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作为重要内容,并根据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提出加强交通干线两侧土地规划控制、优化沿线土地使用功能等建议,从空间布局上预防交通噪声可能对集中居住区、学校、医院等声环境敏感区域的影响。针对交通噪声,2014年我部与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公路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试行)》,规范和指导公路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保障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与公路规划建设相协调。
我部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2006年和2015年分别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保障和支持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目前我部正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下一步,将结合新的环境管理要求,尽快修订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保障机制,强化社会监督。
四、关于强化处罚力度并适时考虑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
现行《噪声法》对噪声污染行为未设定处罚数额,不利于指导和规范环境执法。我部将积极推动将《噪声法》修订纳入立法计划,强化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是修法的重点。待《噪声法》启动修订时,我部将积极配合立法机关,推动强化噪声污染处罚力度,明确处罚数额,规范处罚程序,为噪声污染防治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