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273号(政治法律类262号)提案答复的函
蒋秋霞等3位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的建议
我部赞成您们关于尽快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的建议。诚如您们所言,尽管我国已有多部与保护生物多样性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种子法》等,但面对日益严峻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形势,我国需要多措并举推进各项工作。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建设,对于进一步提升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能力与成效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将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一是发布实施《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将“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法律体系”列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优先领域之一。
二是成立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委员会),统筹协调全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李克强总理和张高丽副总理先后担任主席,我部和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25个部委为成员单位。国家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实施〈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的任务分工》《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十年中国行动方案》《加强生物遗传资源管理国家工作方案(2014-2020年)》《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等一系列重要文件。
三是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在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我部已经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正在指导推进各地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工作。
四是积极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我国是最早签署和批准《公约》的国家之一,履约成效显著。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各类陆域保护地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18%,提前达到《公约》设定的2020年达到17%的要求,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作为履约牵头部门,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五期《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国家报告》和三期《中国履行〈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国家报告》,及时全面地向国际社会宣传介绍我国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所做努力和取得成效。2016年9月,我国成为《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平公正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的缔约方。
五是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管理。2003年以来,我部先后印发四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其中包括对自然生态系统危害较为严重的71种外来入侵物种。2011年,颁布《外来物种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规范外来物种环境风险评估工作。2015年,印发《关于做好自然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监督管理。目前,我部正在组织开展云南、贵州、广西等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来入侵物种调查,研究制订外来入侵物种预警名单。
下一步,我部将与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相关部门一道,认真研究吸纳您们的建议,对专门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的可行性等问题进行研究论证,积极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立法进程。
二、关于将生物安全、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生态损害补偿等纳入“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范畴的建议
国家积极推动完善关于生物安全、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生态损害补偿的法律法规,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在《环境保护法》修订过程中,我部积极推动增加“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条款,解决了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监管的法律缺失问题。目前,农业部正在牵头起草《外来物种管理条例》,将为外来物种管理提供更重要的法规依据。国家林业局于2007年发布了《转基因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安全性评价技术规程》,于2012年研究起草了《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于2013年发布《转基因林木生物安全监测管理规定》。
2014年,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主持召开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加强生物遗传资源管理国家工作方案(2014-2020年)》,要求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尽快制定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专门法律法规。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和国务院分别把《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国家安全立法规划》和立法工作计划。我部牵头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目前已形成《条例》(草案)并完成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条例》(草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通过试点逐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颁布《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实现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基本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三、关于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建议
2016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2017年开始实施。本次修订明确了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立法目的,确立了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强化了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同时,还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栖息地保护、遗传资源保护、人工繁育、经营利用、进出口等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
感谢您们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