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213号(资源环境类135号)提案答复的函
戴秀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我国湖泊环境污染亟待治理的提案”由我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您在分析我国湖泊水环境质量现状和主要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尽快组织开展全国性湖泊环境状况摸底调查、建立健全湖泊环境保护法规标准体系和建立完善湖泊环境保护机制等建议,对我们做好相关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关于尽快组织开展全国性湖泊环境状况摸底调查
自2008年起,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以及地方政府按照“一湖一策、生态为本、统筹管理”的原则,陆续对太湖、巢湖、滇池、鄱阳湖、洞庭湖、洪泽湖、三峡库区、小浪底水库和丹江口水库等重点湖库开展了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工作。2014年,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我部印发《湖泊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技术指南(试行)》,指导各地开展湖泊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工作。
湖泊环境监测一直是我部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2016年,根据《“十三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设置方案》,我部对原有监测湖泊和点位进行科学调整,对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或储水量在10亿立方米以上的重要湖泊、库容在10亿立方米以上的重要水库以及重要跨国界湖库设置了343个监测点位,监测湖库总数增至139个。
目前,我部对湖库环境状况监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每月1-10日开展一次例行监测,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和透明度、总氮、叶绿素a、水位等指标;二是开展水质持续自动监测,监测项目为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有机碳、总氮、总磷和叶绿素a等指标;三是每月1-10日开展对三峡库区的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和叶绿素a、透明度、悬浮物、电导率、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流速、藻类密度等指标;四是开展对太湖、巢湖、滇池、兴凯湖等重点湖泊的卫星遥感监测,监测项目为水华面积、水华比例、水华分布情况、叶绿素a、总悬浮物、透明度和营养状态指数等指标。湖泊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均汇总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环境监测数据平台,统一管理、对外公开。
下一步,我们将严格按照《“十三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设置方案》和《2017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开展湖泊环境质量监测,并指导各地做好湖泊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工作,为掌握湖泊水质状况,科学防控污染,保护湖泊环境奠定坚实基础。
二、关于建立健全湖泊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体系
诚如您所言,目前我国在国家层面还没有专门的湖泊保护法规,但现行《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渔业法》等均有湖泊保护的相关规定。此外,部分省、市也针对当地湖泊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特点制定了保护湖泊的地方性法规,如湖北省制定了《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江西省南昌市制定了《南昌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这都为湖泊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为规范湖泊环境监测工作,我部先后发布《水质 湖泊和水库采样技术指导》(GB/T 14581-1993)及《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HJ 828-2017)等200余项水环境监测类标准,涵盖约380项水环境污染物项目。我国现行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针对湖泊设置了总氮、总磷指标和限值。诚如您所言,现行标准存在湖泊相关指标不全、评价方法不完善等问题。为此,我部正在修订《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1),并将《水质 叶绿素a的测定 光度法》等110余项水环境监测类标准纳入“十三五”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开展制定湖泊保护专项法律的研究论证工作,指导督促地方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对湖泊环境的监管,抓紧制修订有关标准,完善湖泊环境标准体系。
三、关于建立完善湖泊环境保护机制
上世纪90年代以来,经国务院批准,我部牵头建立了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有关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部际协调机制。2015年,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由我部牵头建立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并逐年对各省(区、市)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近年来,国家围绕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大量工作。2011年开始,财政部会同我部联合开展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选择部分重点湖泊试行“以奖促治”,探索“一湖一策”的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方式,引导建立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2013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以下简称《湖泊规划》)。2015年7月,中央财政整合设立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将纳入《湖泊规划》的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为推动地方环保部门尽早谋划“十三五”重点环保项目,2016年2月,我部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开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项目储备库建设的通知》,要求建立省级项目储备库,并在此基础上积极申报中央财政重点支持的中央项目储备库。截至目前,中央财政共投入约218亿元,带动地方投入约500亿元,支持81个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以来,全国湖泊生态环境持续向好,地区经济转型升级加快,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充分发挥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部际协调机制和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的作用,并结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工作,指导督促各地加强对湖泊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湖泊及其流域的水环境质量改善。同时,我部将积极协调财政部,对纳入中央储备库的环保项目安排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统筹予以支持,进一步调动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