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538号建议的答复
郭淑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地下水污染监测及信息发布常态化、法制化的建议”,由我部会同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办理。经研究,答复如下:
您分析地下水污染的严峻形势和巨大危害,提出完善国家和地方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严肃追责机制等建议,对进一步推进我国地下水水质监测和信息公开、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关于完善国家和地方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
目前,环保、国土和水利部门,按照各自管理需求组织开展地下水监测工作,侧重点有所不同。
国土部门自20世纪50年代起开展地下水监测工作,以地下水含水系统为单元,以潜水为主的浅层地下水和承压水为主的中深层地下水为监测对象,重点掌握地下水位下降引发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引起的地质环境破坏情况。现有各级各类地下水监测井(点)约14500个,还建设了2千多套地下水自动监测系统,建立了全国地下水监测数据库并动态更新,地下水监测结果按《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进行评价,并在年度中国国土资源公报中发布。
水利部门自20世纪50年代起开展地下水监测工作,以流域为单元,监测对象以易受地表或土壤水污染下渗影响的浅层地下水为主,重点掌握地下水资源状况。现有各类地下水监测井(点)16937处,其中基本站13106处,统测站3824处,试验站37处,主要采取人工方式,按水利部门颁布的《地下水监测规范》(SL/T 183-2005)进行监测,频次一般为每年2次,区域污染严重的控制井每年4次,监测结果按《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进行评价,并通过中国水资源公报向社会发布。
环保部门自20世纪80年代起开展地下水监测工作,重点针对集中式饮用水地下水水源和企业周边(如垃圾填埋场、危废处置场、新建项目等)进行监测,掌握地下水水源水质状况及企业污染排放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现有地下水水源监测井(点)1700多个、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监测井(点)990多个、危废处置场地下水监测井(点)400多个,按环保部门颁发的《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进行监测,按《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进行评价。各地方环保部门依据我部统一制定的《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方案》,定期发布本辖区集中式地下水水源地水质信息,并发布企业周边地下水监测信息。我部在每年“六五”世界环境日前,发布年度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其中也包括国土、水利部门的地下水监测结果。
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由我部负责会同国土、水利等相关部门,建立全国地下水监测网络,加强信息共享,统一发布信息。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要求,结合您的建议,加强与国土、水利等部门协调,建立点面结合、功能完善的全国地下水环境监测网。以我部牵头的全国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建设项目为依托,构建全国地下水监测数据传输网络、数据库系统和综合应用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实现环保、国土、水利等部门地下水监测信息的共享共用和统一发布。
二、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将水污染列入常态监测和必须向社会公示的信息
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在地下水监测和污染防治方面,《水污染防治法》作了如下修改:一是明确规定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开展地下水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二是明确规定加油站等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三是规定报废矿井、钻井或者取水井等,应当实施封井或者回填。四是针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下一步,按照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要求,结合您的建议,我部将进一步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督促相关企业开展周边地下水监测,及时公开监测信息,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治地下水污染。
三、关于严肃追责机制
2016年11月,我部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地级及以上城市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2017年又将此项工作纳入全国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持续开展执法检查,将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危险废物堆存场、垃圾填埋场、矿山开采区、石油化工生产及销售区、再生水灌溉区及工业园区作为重点,加强环境监管,严肃查处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水等违法行为。
2016年12月,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联合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将“地下水水恶化趋势的遏制情况”“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环境状况调查”和“环境信息公开”等作为考核指标,对地方政府进行考核、督查,严肃追责机制,进一步推进全国地下水监测和污染防治工作。
下一步,我部将认真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结合您的建议,切实加强涉水污染源监管,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防止地下水污染,推进地下水环境质量改善。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