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186号(政治法律类244号)提案答复的函
何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我部赞成您关于尽快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的建议。诚如您所言,我国现有关于防范外来入侵物种、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有关规定,多分散在动植物卫生检疫、环境与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法律法规之中,存在涉及执法部门多、规范不统一、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当前,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外来物种入侵风险不断增大,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十分必要。
国家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一是发布实施《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将“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法律体系”列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优先领域之一。
二是成立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委员会),统筹协调全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李克强总理和张高丽副总理先后担任主席,我部和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25个部委为成员单位。国家委员会先后审议通过《关于实施〈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的任务分工》《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十年中国行动方案》《加强生物遗传资源管理国家工作方案(2014-2020年)》《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等一系列重要文件。
三是研究制定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专门法规。国务院将《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立法工作计划,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将《条例》列入国家安全立法规划。我部牵头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目前已形成《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也已完成。
四是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在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我部已经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正在指导推进各地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工作。
五是积极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我国是最早签署和批准《公约》的国家之一,履约成效显著。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各类陆域保护地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18%,提前达到《公约》设定的2020年达到17%的要求,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可。作为履约牵头部门,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五期《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国家报告》和三期《中国履行〈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国家报告》,及时全面地向国际社会宣传介绍我国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所做努力和取得成效。2016年9月,我国成为《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平公正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缔约方。
六是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管理。2003年以来,我部先后印发四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其中包括对自然生态系统危害较为严重的71种外来入侵物种。2011年,颁布《外来物种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规范外来物种环境风险评估工作。2015年,印发《关于做好自然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监督管理。在《环境保护法》修订过程中,我部积极推动增加“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条款,解决了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监管的法律缺失问题。目前,我部正在组织开展云南、贵州、广西等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来入侵物种调查,研究制订外来入侵物种预警名单。此外,农业部正在牵头起草《外来物种管理条例》,将为外来物种管理提供更重要的法规依据。
下一步,我部将与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相关部门一道,认真研究吸纳您的建议,对专门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的可行性等问题进行研究论证,积极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立法进程。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