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493号建议的答复
张淑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资金支持力度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资金支持力度
中央财政高度重视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工作。2008年,中央财政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通过明显提高转移支付系数、加计生态环境保护标准支出等方式,加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支持力度。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同意新增部分县(市、区、旗)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批复》,同意新增纳入240个县(市、区、旗)和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87个林业局,其中,河北省22个县新增纳入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包括保定市易县、涞源、顺平、曲阳、阜平等5县,上述地区逐步享受中央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
2016年,中央财政安排河北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28.35亿元,支持易县等47个县(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民生,资金比2015年增长18.47%。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统筹下达到省,再由省分配到具体县(区)。与此同时,现行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具有内在的自动补偿机制,地方政府由于治理环境、减少污染、控制排放等削减工业项目和限制开发形成的财政减收,标准收支缺口自动放大,中央财政对其转移支付规模也将相应增加,从而形成对这些地区发展成本的自动补偿。2017年,中央财政还考虑河北省实施“护城河工程”和承接首都功能疏解造成的减收增支因素,下达河北省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464.38亿元,比2016年增长13.5%。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充分考虑相关地方贫困人口和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力度等因素,进一步加大对包括河北省在内的相关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支持力度,督促省级财政部门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办法,加大对包括易县在内的基层转移支付力度,引导地方政府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改善民生。
二、关于加强生态功能区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工作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健全政绩考核制度,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责任制,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明确提出要考查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各级党委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近年来,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中组部、国家统计局制定了《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将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等指标纳入考核指标。牵头组织编制《国家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及《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绩效考核办法》,从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开展生态县(市、省)和生态村镇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创建等专项考核,强化对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的监督落实。我部将继续组织实施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和环保专项考核,充分发挥考核的引导、激励和约束作用,推动地方政府环保责任落到实处。
(二)开展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
自2011年以来,我部联合财政部先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等,采取地方自查与中央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考核,将转移支付资金拨付与县域生态环境状况评估结果挂钩,确保资金效益。
我部将继续做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修订完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办法,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及数据分析评估报告工作,并适时对相关省份考核工作情况进行抽查,为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提供依据,奖优罚劣。
三、关于完善生态功能区建设的配套政策
(一)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的重要举措。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提出2017年年底前,京津冀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目前,我部联合发展改革委正在指导京津冀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河北省已形成初步划定方案。
我部将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加快推进河北省2017年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推动将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管控。积极协调财政部,推动将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比例、保护成效等因素作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重要参考,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
(二)支持重点绿化造林区域保护
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投入力度,支持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还草等林业重大工程实施,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培育,促进湿地和沙化土地保护治理,支持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在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推动国有林场林区改革,加快推进我国林业生态文明建设。中央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均采取“切块”方式下达地方,有关地区依据制度规定,结合当地发展实际,支持推动本地区林业相关领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三)支持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
2016年9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以下简称“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以“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理念指导开展工作,充分集成整合资金政策,对山上山下、地上地下、陆地海洋以及流域上下游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真正改变治山、治水、护田各自为战的工作格局。
经三部门组织竞争性立项评审,河北京津冀水源涵养区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项目被纳入中央财政支持范围。2016年底,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20亿元,其中安排保定市1亿元,支持京津冀水源涵养区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和治理工作。
同时,中央财政鼓励各地积极拓宽资金渠道,按照系统综合治理的要求,提出本地区整合资金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统筹环境污染治理、农村环境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生态修复等各类资金,切实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