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911号(资源环境类119号)提案答复的函
甘晓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治理雾霾过程中应重视治理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提案”,由我部会同科技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重视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对产生雾霾的作用机理研究
2014年以来,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科技协调机制,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工作统筹,组织协同攻关,研究制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技工作支撑方案》。聚焦雾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防治科技需求,“十三五”期间启动实施“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重点专项(以下简称“大气专项”),将VOCs的监测、转化机制与排放控制作为重点研究方向,启动了“大气有机物集成化在线测量技术”、“大气反应性有机物降解转化机制及环境效应”、“化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及替代技术与装备”等一批研究项目。
在VOCs对雾霾作用机制和治理方面,针对大气臭氧(O3)及其前体物的变化趋势,开展长期定点监测,揭示出臭氧快速上升与氮氧化物和VOCs比值关系。研究提出我国VOCs控制的技术政策,及典型行业VOCs减排的技术评估方法,提出若干重点行业VOCs控制技术指南。针对VOCs排放主要源头,“十三五”期间,大气专项还将重点支持化工等行业VOCs控制及替代技术与装备、机动车船等移动源污染排放快速监测技术与控制技术研究、移动污染源排放现场执法监管的技术方法体系研究等,为VOCs治污减排和执法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2017年4月,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方案》,提出针对VOCs污染问题开展重点行业的排放清单与减排监管技术研究。
下一步,科技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总体部署,继续推进实施大气专项,加大相关先进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力度。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重点推进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实施,全面加强VOCs污染防治工作研究。
二、关于重点治理挥发性有机物(VOCs),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控制技术研究
研究表明,我国重点地区O3生成基本属于VOCs控制型,同时VOCs减排对细颗粒物(PM2.5)污染防治也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十三五”期间需全面加强VOCs污染防治工作。2017年2月,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省(市)人民政府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各地根据本地污染特征,因地制宜开展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全面推进石油化工,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VOCs治理,2017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工作。同时,对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提出采暖季原则上停产的要求。
为加强全国VOCs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提出VOCs控制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明确VOCs防治的基本思路,部署重点行业减排措施要求,全面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完善相关经济政策,切实推动工业行业和交通源VOCs减排。
三、关于研究制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标准,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控制需有章可循
2015年4月,我部发布《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对石化行业VOCs排放提出明确要求。“十三五”期间,我部将进一步加快VOCs排放标准体系的建设,制修订制药、农药、汽车涂装、集装箱制造、印刷包装、家具制造、人造板、涂料油墨、纺织印染、船舶制造、储油库、汽油运输、干洗、油烟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同时建立与排放标准相适应的VOCs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监测仪器技术要求,加快制订固定污染源废气VOCs连续监测系统、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明确排污许可制要融合总量控制制度。下一步,我部将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建立健全涉VOCs工业行业排污许可证相关技术规范及监督管理要求,加快石化行业VOCs排污许可工作。通过全面实施排污许可管理,落实企业VOCs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措施要求,逐步规范涉VOCs工业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定期报告的具体规定,推进企业持证、按证排污。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