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47号建议的答复
毕建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同步提升环境治理与制造业发展水平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能源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您在深入分析我国制造业和环境保护现状的基础上,提出要解决好制造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制造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若干建议,对改进我们的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一、关于落实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
2015—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推动地方党委政府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发展改革委会同统计局、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联合制定《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将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内容纳入指标体系,并加大环境保护指标权重。
在相关部门共同推动下,截至2017年6月底,已有24个省(区、市)出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文件,31个省(区、市)出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正在开展的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中,一个重要思路就是明确地方政府各部门的环保职责,建立各部门保护环境的协调协作机制,抓发展的抓环保,抓产业的抓环保,抓建设的抓环保,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避免出现地方政府推卸环境保护责任的情况,《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做出明确规定,要求试点省份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主要责任;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积极抓好相关改革措施的落实,加强对各地改革工作的沟通协调和窗口指导,继续组织开展好中央环保督察,并重点推动地方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二、关于强化环保执法
(一)关于提高排污许可制度可操作性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环境保护部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将分行业、分阶段实施。2016年年底,我部印发《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率先对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我部制定钢铁、水泥、石化、炼焦等多个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重点行业的排污许可证发放进行明确而细致的规定,进一步增强排污许可相关制度措施的可操作性。
(二)关于开展专项行动
2003-2014年,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电监会等国务院九部门,持续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在这十多年里,坚持每年突出一两个主题,开展大规模专项检查和集中整治,推动解决“十五小”企业连片污染、区域流域污染、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重金属污染等突出问题。
2015年,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我部开展了环境保护大检查活动,全面检查排污单位的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依法严肃查处一批环境违法案件,整改一批环境问题。
2016年以来,我部相继组织钢铁、水泥、平板玻璃、污水处理、垃圾焚烧等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开展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保执法专项行动、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全国VOCs专项执法检查、京津冀燃煤煤质和生物质发电企业专项检查。
2017年起,我部组织开展京津冀及周边传输通道“2+26”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按照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要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的要求,调集全国环保系统5600多人,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开展为期一年的强化督查,重点聚焦“散乱污”企业。在强化督查中,网格化、大数据、自动监控等一大批新技术得到应用,智慧环境执法初见成效。
(三)关于突出重点严打典型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各级环保部门持续加大对重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据统计,2016年全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1017件,同比上升42%,罚款8.14亿元,同比增加43%;查封扣押案件9976件,同比上升138%;限产停产案件5673件,同比上升83%;移送行政拘留4041起,同比上升94%;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023件,同比上升20%。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鼓励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调查、监测方面支持,使污染企业付出高昂经济代价来赔偿污染受害者和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
发展改革委等3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制定25项联合惩戒措施。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我部组织开展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截至2016年年底,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四)关于完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体系
为拓宽举报渠道,方便公众参与环保监督,我部已整合“12369”热线电话、微信、网络等举报渠道,并实现“国家-省-市-区县”四级数据互联共享,极大便利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
按照《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要求,目前已开展三批共23个省(区、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聚焦中央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环境问题,紧盯生态破坏严重、环境质量恶化的重点区域流域,以及地方党委政府环境保护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极大地发挥了震慑作用。
下一步,结合您的建议,我们将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要求,稳步推进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继续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努力提高打击精准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新的“两高”司法解释加大对重点环境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研究推进环境保护有奖举报,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环境保护督察,严肃查处生态环境破坏案件。
三、关于煤炭资源利用和污染防治
(一)关于推进煤炭资源的清洁利用
在燃煤电厂污染控制方面,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要求2020年前,全国具备条件的燃煤发电机组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在燃煤锅炉污染控制方面,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和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2017年9月底前,“2+26”城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燃煤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还将强化《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完善商品煤质量标准体系,积极引导煤炭企业提高煤炭洗选比例,促进煤炭资源的清洁利用。
(二)关于强化流通环节管控
按照《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商品煤质量进行抽检。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手段进行经营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河北省制定《劣质散煤管控方案》,要求自2017年6月1日起在各交通执法站、交通治超站开展运煤车辆煤质检查。
(三)关于解决城乡散烧煤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列为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首批实施范围,全面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散煤治理。北京、天津、廊坊和保定在2017年10月底前完成“禁煤区”建设,其他城市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开展以气代煤或以电代煤工程。
下一步,结合您的建议,我们将严格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相关规定,鼓励煤炭清洁利用,强化对劣质煤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综合施策解决散烧煤问题。
四、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我部高度重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更好地发挥源头预防作用,2016年7月,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基于“放、管、服”三统一,明确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总体方向,突出管理模式改革,在程序上不断优化,在管理上不断规范,在打击环境影响评价违法行为方面不断加力。
针对“未批先建”的问题,2016年9月1日起实施的新《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对“未批先建”项目要按其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五进行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从近期实施效果看,新法的实施对从根本上遏制此类违法行为起到积极作用。
针对弄虚作假的问题,我部积极强化信息公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特别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实行全文公开,鼓励社会监督。2016年抽取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审批的268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复核,并对相关单位进行分类处理。
下一步,结合您的建议,我们将继续贯彻《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更好地发挥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
五、关于改进城市规划和推进工业园区清洁生产
诚如您所言,目前城市内存在工业布局分散、重复建设、与居民点穿插布局等不合理现象。部分工业企业或工业园区和居民区规划布局存在严重缺陷,所带来的污染扰民问题引发居民长期、反复举报投诉。
2014年11月,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开展市县“多规合一”试点工作的通知》,在试点地区统筹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合理引导城市人口、产业、城镇、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发展方向和布局。
2015年5月,国务院印发《中国制造2025》,明确要求实施重点区域、流域、行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制定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企业标准体系,开展绿色评价。为推进工业园区清洁生产工作,浙江省等地区已确定一批工业园区作为示范单位,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并开展相关审核工作。
2016年11月,我部印发《推进绿色制造工程工作方案》,明确提出制定工业园区推进清洁生产指导意见和《工业园区清洁生产审核指南》《工业园区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并在重点区域选择典型工业园区开展园区清洁生产示范。
下一步,结合您的建议,我们将积极推动“多规合一”工作,优化城市及工业布局;落实《中国制造2025》《环境保护部推进绿色制造工程工作方案》要求,加快相关文件的编制,逐步推动工业园区开展清洁生产工作。
六、关于推动环保产业化进程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2016年9月,发展改革委会同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意见》,明确要通过推行市场化环境治理模式、构建市场化多元投融资体系、实施有效的激励机制、建立有效监管和执法体系、规范市场秩序、强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推进国际合作等措施,积极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加快推动市场主体不断做大做强。
2016年11月,我部与科技部联合发布《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重点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环保技术。2016年12月,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发布《“十三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积极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化进程。
下一步,结合您的建议,我们将积极落实各项任务要求,逐步形成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推动环保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七、关于创新金融服务模式
(一)关于开展绿色信贷业务、支持企业环保改造
2016年8月,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探索建立正向激励政策,研究通过再贷款和宏观审慎评估等机制支持绿色信贷,推动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人民银行每年印发信贷政策工作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绿色信贷机制,推动创新绿色信贷产品和服务,大力发展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排污权、碳排放权抵押贷款等绿色信贷业务,加大对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的信贷投入。截至2017年2月,21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7.51万亿元,占各项贷款的8.8%。
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明确提出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绿色信贷机制,支持以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和节能项目收益权等为抵(质)押的绿色信贷。
(二)关于为化解过剩产能提供金融服务和加大对新兴产业金融支持
2016年4月,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引导金融机构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原则,切实做好去产能金融服务工作,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实现脱困发展。人民银行指导银行间债券市场加强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钢铁煤炭企业债务存续、兑付的情况监测,引导企业主动加强重大事项的披露,探索各类信用增信措施,完善信用风险分担机制,通过市场化手段增强企业融资能力,缓解企业融资链条紧张。
人民银行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兴产业发展、传统行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做好金融服务工业稳增长的相关工作。2016年2月,人民银行会同八部委出台《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引导金融机构改进信贷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做好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金融服务工作。2017年3月,人民银行会同四部委出台《关于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切实改进制造业信贷管理体制、稳妥有序推进投贷联动业务试点、大力发展产业链金融产品和服务等政策措施。截至2017年3月底,主要金融机构对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3.09万亿元,同比增长5.2%。其中,高技术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长26.3%,比同期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高21.1个百分点。
(三)关于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和支持重点领域
一是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人民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保持货币政策稳健中性,为供给侧改革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综合运用公开市场操作、中期借贷便利、抵押补充贷款、临时流动性便利等工具灵活提供不同期限流动性,保持流动性基本稳定,强化稳健中性货币政策信号,有效增加实体经济信贷供给,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二是加强宏观政策指导,加大对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小微企业的支持。人民银行积极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扶贫再贷款、再贴现等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截至2017年3月底,支农、支小再贷款余额分别为2180亿元、682亿元,扶贫再贷款余额1283亿元,再贴现余额1224亿元。开展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和宏观审慎评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拓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资金来源。截至2017年4月底,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2万亿元,同比增长17.5%,增速比去年同期提高3.5个百分点。
三是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对企业兼并重组提供资金支持。人民银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并购贷款业务,逐步扩大并购贷款规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兼并重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多角度满足企业需求。
下一步,结合您的建议,我们将继续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展绿色信贷业务,为化解过剩产能、兼并重组等提供必要金融服务,落实有扶有控的信贷政策,满足企业合理资金需求,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同步提升环境治理与制造业发展水平。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22日